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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社会生活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科技的发展不仅带来了便捷的交通、广阔的资源共享空间、舒适的生活环境,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潜在的威胁。如何让人们在享受科技进步带来的利益同时,维持人们对社会安全的信赖,是摆在人类社会面前一大难题。法律是上层建筑,决定于经济基础并能够反作用于经济社会发展。西方有句谚语“有社会,斯有法律;有法律,斯有社会”,与法律进步相伴随的价值是社会安全。“人的安全是至高无上的法律”,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有与安全保障相关的法律制度,如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法国的“保安债务”以及英美法上的“注意义务”。依据中国的国情,我国也提出了规制社会风险、平衡各种利益的法律概念一“安全保障义务”。如何完善“安全保障义务”,使法律更好地促进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是摆在法律学者面前的重要任务。
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离不开对立法现状的归纳、离不开对社会问题的分析、离不开对国外优秀法律制度的借鉴。德国是最早对安全保障进行法律规制的大陆法系国家,相关法律制度日益完善,是该领域立法较为先进的国家之一,我国相关学者提出安全保障义务最早也是受到了德国法的启发。所以,笔者在本文以德国为视角来阐述大陆法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我国侵权立法提出建议。本文着重介绍德国法上的交易安全义务的性质、内容、确定标准和归责原则,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和社会问题,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希望能对完善我国的安全保障义务有关立法有所裨益。
本文分为三章对有关内容加以探讨。
第一章主要是安全保障义务概述,指出安全保障义务是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对于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活动场所的消费者、活动参加者负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明确安全保障法定作为义务的性质;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是维护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的要求、是危险平衡理论的要求、是获利理论的要求、是追求实质平等的要求;阐述了安全保障义务在古罗马法时期的萌芽以及相似制度在德国的发展演变,从而使读者对安全保障义务有一个全面的了解,也为进一步研究安全保障义务提供更宽的历史背景。
第二章主要介绍了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主要内容包括交通安全义务、职业上的义务、产品生产销售与废弃物处理义务、因危险物质而产生的交易安全义务以及其他相关的交易安全义务。德国的交易安全义务涉及了生活的各个方面,是一种社会安全义务;在确定义务范围时除了必须遵循对等原则、信赖原则、期待可能性原则和个案判断原则这四个基本原则外,还必须考虑危险源是否存在、潜在交易安全义务人的合理期待、危险的可控制性、危险的自身情况、经济代价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技术规则和事故方面规则等因素。笔者在最后一节中将交易安全义务的归责原则与侵权法上的过错责任、严格责任进行对比区分,论述了交易安全义务应采用过错推定的过错责任原则。
第三章主要归纳了我国现阶段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现状,通过对德国交易安全义务的借鉴,立足我国国情提出应当在我国侵权立法中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适当扩张安全保障义务的产生原因、主体范围、利益保护范围,将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引入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规制之中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