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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单放货纠纷在近年海运实践中频繁发生,这已是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无单”即没有正本提单,“放货”即指放行或交付货物。无单放货违背了承运人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法定义务。提单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提单的出现使国际贸易从单一的实物交易发展成活跃的单证交易。提单与信用证制度跨越了国际贸易中巨大的空间和时间距离,使买卖双方的权利能够同时得到保障。但是随着现代航运技术和物流体系的高速发展,提单等单据的流转却反而时常滞后于船舶货物的周转,于是承运人常常被要求无单放货。本文从无单放货的含义及产生原因入手,分析无单放货的法律属性,阐述了关于无单放货的三种学说:侵权说、违约说、责任竞和说。得出无单放货问题不能简单定性,应该根据案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论。本文重点分析了无单放货中各方当事人:无单放货人、无单提货人和正当提单持有人的法律地位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无单放货人的责任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情况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也可能承担违约责任。对于无单提货人,涉及到责任承担及无单提货保函的问题。关于保函的效力要区分善意和恶意保函,要注意保函的相对性。对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我们要注意如何对其界定,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保障提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继而保障提单的物权功能。文章最后也为提单持有人赢得诉讼提供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诉讼策略。本文从无单放货各个当事人的角度出发,对无单放货中存在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了较详细的论述,谨希望通过此文能使我们对无单放货问题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并希望通过该文能引起更多实业家和学者对无单放货问题做更深层次的研究和探讨,以便对我国的海商立法和司法的完善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