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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条款是指在法律文本中规定行政许可方式、实施主体、条件、标准、程序、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条款,它是我国法律、法规、规章文本中常见的且较为重要的条款。根据法的三部分结构即法的总则、分则、附则来看,行政许可条款属于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规范,是法的分则的重要条款,虽然不是所有的法律文本都具备的条款,但是在多数关于行政机关管理的法律文本中,行政许可是一种重要的管理与规制方式。据国务院法制办2000年统计,国务院75个部门除5个部门外,其他部门都有行政许可,国务院部门共有行政许可事项2789项,实际上我国仅中央层面的行政立法已远远超过这一数字,2001年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时数字就暴增至5000多项。根据各省级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改革中公布的数字,省级行政审批事项一般有2000项左右。市一级的行政审批事项也有七八百项之多。而这些行政许可事项主要是靠立法设定,因此,行政许可条款在我国的法律文本中是较为普遍的法律条款。我国学界虽然对行政许可方式、实施主体、条件、标准、程序等进行了初步研究,但只是关注行政许可的设定权与实施权,没有从法的结构上、立法技术上等关键、实质性问题进行进一步地探讨。现今,我国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基本已形成,学界应更多地转向立法技术问题的研究。从法律条款的设置来看我国立法技术的完善,这不失为一个研究进路。遵循此进路的研究,能够突破目前理论界已日显枯竭的注释法学研究的藩篱,亦能为解决实践中凸显的一些“有法可依”情况下钻法律漏洞等危害民众权益的现象进行某种立法技术层面的补救提出可行性建议,故论文的研究具有一定的研究理论和实践价值。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权限、实施主体、许可标准或条件、许可程序、许可的监督等制度作了统一的规范,成为我国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设置许可条款的“准据法”。《行政许可法》的出台是顺应了建设法治政府的时代需求,有利于促进政府行政许可行为的规范化、法治化,进而有助于法治统一政府、信用政府、阳光政府和服务政府的建设。行政许可条款的设置不仅涉及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配置,也涉及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因此,作为很多法律文本中的必要且重要的条款,如何科学、规范地设置这些条款内容及条款所应体现的价值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无可否认,行政许可条款的设置研究应是立法学理论的基本组成部分,传统的立法学对法的结构对此也偶有涉及。但曾经的研究主要集中于行政许可的立法形式结构等纯粹技术手段研究,而对法律本身的内容结构涉及较少或研究不甚系统。有鉴于此,论文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能为我国立法学的理论体系进行必要和有益的补充。同时,论文的研究也可以为立法实践部门提供一定的改革方向建议,也能为立法部门选择更正确的立法途径、减少立法成本及提高立法质量提供一定的选择目标。另外,论文的一些内容涉及到对立法后效果可能的分析进路,这也必然可为立法的社会可操作性提供检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