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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反垄断法》第7条实施以来便始终伴随着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国有企业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之上。国有企业整体上应适用于反垄断法,即国有企业整体上不能豁免于反垄断法,但可能存在针对特殊国有企业的具体豁免情形。由于对该条款存在理解上的差异,导致该条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反垄断执法机构对于国有企业垄断态度模糊以及垄断豁免审查标准不明确的困境。在对本条文立法例的域外比较中,绝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对国有企业都采取具体豁免而非普遍豁免的态度,并由此形成了相应的立法选择;此外基于对国有企业的具体豁免态度,导致在反垄断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问题上形成了成文法与判例法立法模式。其中成文法立法模式又可区分为直接立法模式与间接立法模式。我国则属于比较典型的“间接立法模式”国家。因此,针对规制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法》第7条,可以从立法理念、立法模式、立法内容方面来加以完善。目前,《反垄断法》正在进行施行以来的第一次修订,其中应对本法第7条的相关规定进行立法完善,以便更好地解决其在理解与反垄断执法中的争议与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