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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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领域,商业方法是否具有可专利性一直是个颇具争议的话题,它一商吸引着实务界和学术界的目光。近四百年以来,各国立法和实践对于机器等技术产品的可专利性有着共识,但对于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却未给予一致的回答。一般说来,商业方法在传统专利法中被认为不具有可专利性。实践中,美国在1908年“酒店安全检查公司”案中正式确立了“商业方法除外原则”。但是,这一原则也不断遭到质疑。在知识经济时代的背景下,专利权不仅仅是民事权利,它还是企业的竞争工具和国家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举措。随着20世纪80年代的计算机及网络为代表的信息技术革命的到来,商业方法的创新成为金融、保险、电子商务、高新技术等企业繁荣和发达的制胜法宝。对于商业方法的保护和独占的愿望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推到了历史的中央。   在商业世界中,商业方法创新与技术创新同等重要。本文从创新的角度,以美国“比尔斯基”案为研究的切入点,系统地阐述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问题。本文主要回答的问题是:1.商业方法是什么?2.“商业方法除外”是历史的误读还是町专利主题的应有之义?是一个真命题还是伪命题?3.“商业方法除外原则”破除后,它是否满足可专利性实质条件?4.在美国、加拿大、日本、欧洲,商业方法的可专利性有着怎样的演进道路?在演进的过程中,商业方法专利化是创新的敌人还是创新的朋友?5.我国现行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制度是否合理?如果合理,理由是什么?如果不合理,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如何解决?本文通过采用案例研究法、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方法、文献研究方法等方法研究后得到的基本结论是:商业方法是商业领域中的一种方法创新,主要存在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以及电子商务等高新技术企业中,是一种不同于有彤产品的制造方法或者使用方法的创新智慧劳动成果。商业方法体现为一种技术创新,也是一种管理创新。作为一种创新的智慧劳动成果,它应该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权是最理想的保护模式,这符合知识产权法哲学和经济学上的正当性。传统的可专利主题判断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和模糊性,应适用抽象思想/具体应用二分法原则。“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应予以抛弃。在商业方法的可专利实质条件的判定中,笔者引入“现有商业方法”和“所属商业方法领域的方法使用人员”两个概念。无论是技术化还是非技术化的商业方法,他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满足可专利实质条件。美国、加拿大、日本、欧洲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变迁的路径不尽相同,但总体上是通过立法和实践的变动来包容这种曾经不被重视的创新。我国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制度存在不足,应该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战略背景下重新建构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制度。   文章分为七部分。   在第一部分的导论中,本文以问题的提出开篇布局,简要介绍了研究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国内外研究的文献、研究方法和思路、研究内容、结构、创新点、需要继续研究的问题、文献来源说明等。   第二部分介绍了商业方法可专利性与创新之关系。本文首先分析了创新机理,总结了肯定和否定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理由。研究认为,在创新的视野下,商业方法专利化可以促进创新。这种创新不仅能促进技术创新,而且也能促进管理创新和制度创新。然后,文章对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正当性进行了分析,这为商业方法专利化促进创新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在本部分中,研究还以全新的视角分析了商业方法专利化产生的因为以及从这场论战中得到的三个启示:商业方法专利化符合创新之理念;商业方法专利制度足维护产业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工具、商业方法专利制度必须贯穿利益衡平之精神。最后,笔者提出了商业方法专利化的应对措施,包括强制许可制度、侵权例外制度、可专利性实质条件的修改等。   第三部分着重解读了商业方法。商业方法是什么,这是研究的元命题,然而诸多研究文献中并无定义,即使有定义,也是只限于“商业方法是一种用专利法中确定获得专利权的商业方法类型来界定商业方法”,这种循环论证的方式显得比较狭隘,逻辑上自相矛盾。本文认为,商业方法是在商品交易活动中为实现赢利之目的采取的各种途径、步骤、手段,它是商业领域中的一种方法创新,主要存在于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以及电子商务等高新技术企业中,是一种不同于有形产品的制造方法或者使用方法的创新智慧劳动成果。它既体现为一种技术创新,也是一种管理创新。这种方法既有既有知识的洗练和沉淀,也是创新智慧劳动成果的不断涌现。在该部分,本文还对学界中关于商业方法的不同表述和界定进行了比较,认为商业方法与商业(经营/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商业方法软件、计算机软件、金融商业方法、网上银行商业方法不同。另外,研究还对商业方法的分类和功能以及创新的机制进行了介绍。   文章的第四部分分析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主题地位。可专利主题足发明获得专利权的第一道“门槛”。在该部分中,笔者首先介绍了可专利主题之基本理论,包括可专利主题的含义、意义以及确立可专利主题的基本原则,重点分析了传统的确立可专利主题的肯定要件一技术性。研究认为,传统专利法一直将“技术性作为试金石”,但是在可专利主题的演进过程中,技术性判断遭遇了一次又一次的挑战。本文提出,传统专利法着眼于产业链的生产环节,即有形产品的制造或者产品的制造方法或者使用方法,而对于销售环节中的商业方法并不器重。然而,商业方法变得越来越重要。传承并超越抽象思想/具体应用二分法原则可以用来彻底解决可专利主题的症结之所在。本文通过追溯“商业方法除外原则”产生的背景,指出该原则并不是基于争议发明是商业方法而不授予专利权,而是因为不具有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权;随后继续分析这个被历史误读的规则在信息社会遭到的前所末有的挑战,指出坚持“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将不利于信息技术带来的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本文还详细介绍了各国破除“商业方法除外原则”的实践。研究认为,还原历史真相后,商业方法除外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第五部分分析了商业方法的可专利实质条件,即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的判定。本文认为,商业方法比较容易满足实用性。商业领域属于产业中的一个重要领域,商业方法的基本内涵表明它能住产业中加以应用,而且可以反复使用,具有再现性。就商业方法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判定而言,笔者循着可专利主题确定的思路,引入了“现有商业方法”和“方法所属领域的方法使用人员”两个概念,为非技术性商业方法的判定寻求法律的根基。在此部分,针对美、加、日、欧的既有实践,做了细致的分析。我们还提出,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实质条件中存在的问题并非“独此一家”,而是专利制度中可专利实质条件的共同难题。   第六部分全面论述了我固现有商业方法可专利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新愿景。在该部分中,本文从;立法、审查指南、审查实践、产业意识和学界反应等方面详细分析了我国目前关于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制度的基本态度,探讨了存在的问题,进而提出了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制度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背景下的苇新构建设想。研究认为,制度设计的总原则是--以国家利益为重,适时做出利于我国科技和经济发展的商业方法可专利件制度的战略抉择;在具体制度之考察方面,首先应大力培育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制度文化,共同打造商业方法专利化的环境;其次,提出应进一步修改《专利法》和《专利审查指南》;再者,应拓展商业方法的创新范围,提升商业方法的创新能力;同时,应积极培养商业方法专利创造、管理、实施、保护等方面的人才;另外,还应加强国际合作,在合作博弈中完成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制度的嬗变。   第七部分则是结语,指出“商业方法除外原则”再度死亡,与导论形成呼应。   本文有七个方面的创新点:一是以详实的笔触发掘了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争执全貌;二是对商业方法进行了全面深入的解读;三是重新厘定了确定可专利主题的标准:四是以全新的视角阐释了可专利实质条件;五是精心梳理了美国、加拿大、日本、欧洲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历史;六是对我国商业方法可专利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了细致的描述;七是审视并论证了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如何构建商业方法可专利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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