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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立法和刑事诉讼的理论,刑事管辖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审判管辖又包括级别管辖、地区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刑事管辖是刑事程序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刑事诉讼程序从立案开始启动。如果管辖范围和权限不明,诉讼活动就无法开展。针对刑事管辖中的特殊情形,我国法律规定了指定管辖制度。指定管辖作为审判管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法定管辖的有益补充。但是,由于刑事诉讼法对指定管辖的规定过于原则,没有充分考虑到对诉讼参与人权利的保护,更没有考虑到与整个刑事诉讼管辖制度的衔接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运作的不规范、不科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基于此,笔者对指定管辖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并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出发,在了解国外听证制度发展的基础上,以程序正义原则重新建构了我国指定管辖制度,希望对我国指定管辖制度完善有所帮助。全文共分三个部分,正文部分二万余字。第一部分:审判管辖制度及其存在的问题。在本部分笔者着重介绍了几点内容:一是简要介绍了我国刑事管辖制度。对刑事管辖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分类。二是介绍审判管辖及其存在的问题。简要介绍了级别管辖和地区管辖的概念及其中存在的问题。三是重点介绍指定管辖的概念、存在的问题。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不具备可操作性;行政化管理模式,缺乏控辩对抗;缺乏当事人参与,无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第二部分,指定管辖听证制度的理论求证。首先介绍了听证的概念及其理论基础。对听证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听证历史的发展进行了简要回顾,了解其基本意涵;从而归纳了听证制度的基本定位以及从程序正义与刑事诉讼程序正义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阐述。其次是阐述将听证制度引入指定管辖的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听证在指定管辖中运用的价值基础及其所起的作用。第三部分,就如何完善我国刑事指定管辖听证制度的进行了具体构建。首先阐述的是从立法方面进行完善;其次是指定管辖听证制度具体建构,从制度上进行完善,包括以下几点:1.明确指定管辖听证制度基本原则;2.听证的形式;3.听证的范围;4.听证程序的启动;5.听证前的准备;6.听证人员的组成;7.听证程序的举证和质证;8《听证决议》和指定管辖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