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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于1998年颁布实施。现行的《节能法》在我国节能管理工作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节能法》颁布实施之后,我国基本节能状况发生的改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产值能耗不断降低;第二,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明显提高;第三,节能技术进步取得显著成效。从客观上看,现行《节能法》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是积极的。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法律所置身的环境发生了明显的改变,《节能法》在诸多方面反映出了它的局限性和立法本身存在的问题。我国的能源基本状况为:能源储量和储备不足,我国以煤炭为主的“低质型”能源消费结构;造成了能耗高而效率低的后果。能耗与效率深刻影响着未来经济增长能源供给存在的巨大缺口,同时又对环境产生一系列不可逆转的影响。现行《节能法》未能以我国能源形势对社会、经济、环境和我国能源安全影响的高度,来认识节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同时由于立法的时代因素所限,《节能法》也为能充分利用市场和政府在节能领域的作用,来进行制度设计、节能管理与法律规制,导致《节能法》成为一部针对性不强、制度实施效果不佳、可操作性差、执法不力的软法。本文将从以下四部分进行研究和分析,运用历史考察、法律实施绩效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方法,讨论我国《节能法》本身存在的若干问题,并提出《节能法》改进和完善的建议。第一部分,《节能法》的历史沿革。主要划分了我国节能立法形成和演化的三个阶段,就每个阶段内节能立法的背景、立法重点和立法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归纳影响我国节能立法发展的支配性因素和规律,为我国节能立法的发展和完善的基本趋势和主要方向提供理论参考。第二部分,《节能法》存在的问题。主要从立法理念、调整范围、节能管理机制、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法律责任的角度,全面分析现行《节能法》在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形成的原因,为《节能法》的修改和完善奠定基础。第三部分,节能领域的国际趋势与经验。主要介绍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在节能立法和政策方面采取的手段和经验,包括节能管理机构、激励性措施、服务性手段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为我国《节能法》制度和手段的完善提供借鉴。第四部分,《节能法》的立法完善。主要针对《节能法》存在的五个方面的问题,以条文分析和修改建议的方式,一一对应的提出了完善《节能法》的若干建议,以使《节能法》能够真正成为我国节能领域具强制执行力、全面规制节能行为的法律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