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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房地产交易市场的逐渐升温,各地法院涌现出一大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以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为标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依法成立有效。该合同能否履行、相应的物权能否变动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房屋出卖人暂时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但是将来确定能够取得房屋处分权利的,出卖房屋的行为不应视为无权处分行为。即使该行为被视为无权处分行为,以该房屋为标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依然有效。如买受人购买的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前被有权机关采取了保全措施,应将财产保全行为视为一种强制执行行为,允许买受人适用执行异议制度进行救济,依照《中227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从实质公平的角度出发,设置了保护善意买受人权益的苛刻条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的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制度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在物权法施行以后仍然有适用的可能和必要,但对“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实际占有”、“对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没有过错”三个条件应从严进行认定。购买未办理权属登记证书的房屋具有多重法律风险,不应提倡。如确需购买,应加强风险防范,掌握房屋信息、谨慎订立合同、控制权利凭证、积极办理过户。房屋在过户前被有权机关采取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