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

来源 :复旦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ruyingxiangsui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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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传统的属地主义观点,仲裁裁决依附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当裁决在该国被撤销后,裁决即归于无效;仲裁裁决的效力源于仲裁地国的法律,仲裁裁决被仲裁地国有权机构撤销后,不仅在仲裁地国得不到承认和执行,而且在其他国家也得不到承认和执行。然而,二十世纪80年代兴起的非内国仲裁理论引起了学者们的激烈争论,其本质就是要使国际商事仲裁程序摆脱仲裁地法的控制和支配,从而使仲裁地国不再享有对仲裁裁决的撤销权,结果造成一项仲裁裁决即使已经被他国撤销,在承认和执行地国也丝毫不受撤销仲裁裁决的判决的影响,可以继续得到承认和执行。实践中,法国多次承认和执行了已被他国撤销了的仲裁裁决,美国、德国等国也有类似的实践。1958年联合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缔约各国依照各自的法律对公约第五条、第七条作出了不同的理解。围绕传统属地主义与新兴的非内国仲裁理论的争论,还存在着相关的诸如司法在何种程度上监督仲裁、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仲裁裁决国籍的判断标准、已被撤销的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的争论。本文从立法、理论以及实践三方面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有关裁决撤销制度的相关立法、理论和实践,对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提出些微建议,希望对完善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概述。文章首先简要论述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在整个仲裁制度中的地位及其内涵,进而阐述司法对仲裁的监督作用并分析仲裁裁决撤销制度存在的必要性。 第二章讨论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国籍及其判断标准。着重讨论两个标准:地域标准和仲裁程序法标准。文章将通过法理与实证两方面的研究,论证地域标准在国际上的主流地位。 第三章主要是综合分析《示范法》及有关国家立法和实践对仲裁裁决撤销理由的规定。由于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是各国自行规定的问题,再加上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环境的不同,各国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也不尽相同。本文就《示范法》在这个问题上的规定和若干国家的仲裁立法进行比较,总结出为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 第四章主要集中在已经被撤销的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能否被承认与执行的问题上。传统的属地主义说和非内国仲裁学派的观点是主要的也是对立的两大观点。自1997年克罗马罗依案的仲裁裁决被埃及法院撤销后,又相继在法国和美国得以执行,更是在仲裁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引起轩然大波。学者们围绕着“已撤销裁决的可执行性”这个问题产生了很多的争论。本文拟就该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自己的看法。 第五章主要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撤销制度的完善。在我国仲裁裁决的撤销制度中,本文就我国司法监督仲裁的双轨制、仲裁裁决的撤销理由以及仲裁裁决撤销的若干程序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提出笔者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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