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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中,投资者权益受到不正当侵害的现象较为普遍,世界各主要资本市场国家亦愈发的重视通过消费者保护的思路和渠道来维护金融活动投资者的权益,甚至防范金融活动中的风险。毋庸置疑,这一思路为金融活动规制提供了一片崭新的天地。但是,与实务界的火热相比,关于金融消费者基础理论的研究还很不足,对包括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在内的大金融概念大而化之的研究方法也不足为取,大大忽略了各金融领域消费活动的自身特性。就我国而言,保险活动与其它的金融活动相比,日常性更强,与老百姓生产生活、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联系更为紧密,因而呈现出更为明显的消费特性。与此同时,保险合同专业性强,信息不对称贯穿了从缔结保险合同到理赔的全过程,保险市场秩序亦有待完善,因此,保险活动又存在更迫切的特别保护与规制之需要。本文以保险消费者权为立足点和出发点,通过与消费者理论、金融消费者理论相关概念的比较研究,深入探讨了保险消费者权的内涵和外延、保险消费者权的主体、保险消费者权利的保护路径等三大问题。在“保险消费者权的主体”部分,笔者初步界定了保险消费者概念,基于普通消费者的基础理论,对保险消费者涵盖的具体范围作了辨析,既将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都纳入到保险消费者范畴,又将保险消费者限定为个人消费者,而将单位主体排除在外。在“保险消费者权的权利内容”部分,笔者同样借助于前人对消费者权利和金融消费者权利的研究,初步构建了保险消费者权的权利体系,并深入探讨了保险消费者所普遍享有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隐私权等三项权利内容。在“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的路径/范式”部分,笔者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保险消费者教育、保险中介、统一的保险业监管机构等五个方面,探讨了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路径问题。特别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性部分,着重辨析了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的界限,区别了普通消费者与保险消费者权利保护的异同,这也是本文的一大创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