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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研究董事会治理特征与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自愿性之间的关系,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企业社会责任发展历程及相关理论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用实证的方法检验了董事会治理特征对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自愿性的影响。
研究以2009年沪市和深市所有非金融类上市公司为样本,以女性董事比例、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与总经理二职合一情况、董事会规模及董事会会议次数为解释变量,研究发现,女性董事比例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自愿性负相关,且相关性较高;独立董事比例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自愿性不相关;董事长与总经理两职合一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自愿性负相关;董事会规模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自愿性正相关;董事会会议次数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自愿性正相关。
研究结果表明,我国上市公司董事会治理制度仍然不够完善,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方面,董事会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督、协调作用,确实需要一些更有力的措施来保护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本文的主要贡献在于通过对董事会治理特征与企业披露社会责任自愿性的关系进行研究,进一步揭示影响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自愿性的因素,为公司社会责任信息的提供者、使用者和监督者提供参考,并为改善我国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治理以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提高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