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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理论与受益原则结合下的常设机构规则是来源国税务机关行使营业所得课税权的判定依据。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缔约国双方通常会在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判定规则与税基确定规则予以明确。但在数字经济下,数字产品、服务以及新型商业模式带来了经济运行方式的变革,具有可移动性、依赖无形资产的典型特征,导致基于传统经济建立起来的国际税收规则和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其中影响最大的便是常设机构规则,营业活动不再依赖固定场所,辅助或准备性活动的性质发生改变,数字交易的出现、全新的价值创造模式使得税基确定面临挑战,导致常设机构规则无法适应数字经济下不同商业模式的发展。这也引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税收利益的失衡,导致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引起了全球各个经济体的广泛关注。就全球范围来讲,已有部分经济体先行针对常设机构规则在数字经济下的税收问题作出了新的调整。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方法,集中分析数字经济下常设机构规则的征税问题。全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相关概念与征税理论阐述,从数字经济的特征、发展现状入手,依据我国对外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来阐述常设机构的判定规则与税基确定规则,以及常设机构规则征税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将结合国内法来阐述常设机构规则的立法实践与征管办法,并结合税收协定分析数字经济下我国常设机构规则中存在的税收问题。第三部分将以线下仓库案例、亚马逊公司案例为切入点,从所得性质、判定规则、例外条款、税收收益分配这四个角度出发,通过分析跨国集团的组织架构,着重探讨数字经济下全新的价值创造活动与交易模式,及其对现行常设机构规则课税要素形成的挑战,更加直观地展示常设机构规则的滞后性和由此引发的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问题。税收协定条款的修订涉及多边磋商与利益协调,第四部分将分析国际上具有代表性的解决措施,并进一步评价方案的可行性,探讨具体适用背景。最后,结合我国数字经济发展情况、国内立法现状与国际税收发展趋势,提出数字经济下完善我国常设机构规则的政策建议,同时要求我国密切关注国际税收规则中有关常设机构的最新发展,适时转化合理可行的应对措施,深化双边与多边区域协调,积极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