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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是我国发案率居首位的财产犯罪,对这类犯罪的理论探讨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经久不息的课题。盗窃罪是典型的直接故意犯罪,因而在犯罪形态上存在着犯罪既遂与未遂的划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明确区分与准确认定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中对于盗窃罪的准确定罪与均衡量刑。本文从对犯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进行区分的一般标准出发,对盗窃罪的既遂标准作出界定,并以此为基础分别对盗窃罪的既遂形态和未遂形态进行全面地考察,具体表现为如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之界分标准”,主要阐述了所有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一般标准,以及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问题。对盗窃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准做出了界定,认为应从故意犯罪既遂与未遂区分的一般标准出发。根据犯罪的本质是对法益的侵害这一认识,将故意犯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界定为:行为人的实行行为对于刑法分则各本条所保护的法益造成了现实并且完全的侵害。具体到盗窃罪而言,只有当体现在财物上的财产价值,通过盗窃行为脱离了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支配,才标志着盗窃罪的犯罪客体受到现实的、完全的侵害,从而成立盗窃罪的既遂,也即本文所主张的“新失控说”。第二部分“盗窃罪既遂形态之考察”,主要阐述了盗窃罪既遂形态的成立条件、既遂类型及司法认定的问题。认为只有盗窃行为实行完毕,并且产生财产脱离控制之结果,同时存在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才能使盗窃罪达到既遂。无论何种类型的盗窃罪,从其既遂的类型来看都属于结果犯。在盗窃罪既遂形态的司法认定上,必须区分盗窃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和犯罪既遂要件。盗窃罪的“较大数额”和“多次盗窃”、“入户盗窃”等定罪情节是盗窃罪的成立要件,体现在财物上的财产价值脱离了原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支配的犯罪结果是盗窃罪的既遂要件。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不仅需要考察盗窃罪成立条件的具备,更需考察既遂条件的具备。第三部分“盗窃罪未遂形态之考察”,主要阐述了盗窃罪未遂形态的成立条件、处罚条件及司法认定的问题。认为只有行为人开始着手盗窃行为,并且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产生犯罪结果,才能成立盗窃罪未遂。并非所有未遂形态的盗窃罪都具有可罚性,而只有具有“严重情节”的盗窃罪未遂形态才具有可罚性。盗窃罪的未遂形态的认定,应结合财产的合法控制范围,盗窃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财物的性质、重量、体积、形状的不同而具体分析。第四部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司法解释完善”,主要阐述了司法实践中认定盗窃罪的既遂形态与未遂形态的误区,并构建了盗窃罪既遂与未遂认定的司法解释完善方案,从而为司法实践中实现盗窃罪既遂未遂的正确认定提供了可行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