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见证人——以侦查中的见证人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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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见证人制度是指有关规范刑事见证人资格、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刑事见证人的产生方式等问题的法律规范体系,它是以程序正义、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础的。鉴于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模式更接近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控辩双方对抗性不强,对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检察监督和引进中立的第三方参与见证来实现的,因此,刑事见证人的证明与监督作用对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刑事见证人的概念入手,区分了刑事见证人与证人,明确了刑事见证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地位。从刑事见证功能角度对刑事见证人的资格要求进行了分析,认为刑事见证人必须是身体健康、能够正常表达、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与案件无利害关系;为人公正、有固定住所。阐述刑事见证人应当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诉讼义务。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要求公安司法人员出示相关证明文件的权利、拒绝见证的权利、观察参与诉讼活动过程的权利、阅读、修正笔录和拒绝签字权、获得经济补偿的权利、人身安全保障权;其承担的诉讼义务主要有:全程参与见证活动的义务、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并遵守侦查现场秩序的义务、客观见证义务、保守秘密的义务、出庭作证的义务。从程序角度文章提出要规范刑事见证人的遴选程序和见证范围,建立刑事见证人数据库、合理划分刑事见证范围,加强对刑事见证人的管理与监督等建议,以完善刑事见证人制度,保障程序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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