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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制度从广义上讲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用以解决劳动者退休后生存问题的一项经济福利性制度。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自党的17大以来,构建公平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理念已经越来越多地成为我国政府官员及学者们的共识。目前学术界已经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他们大多是从政治或经济视角来出发的,为公平、统一养老保险制度的构建与完善奠定了良好的理论依据。但是,养老保险制度并不仅仅是个政治或经济问题,还应该从社会视角来予以诠释。一些社会性要素如社会阶层分化、人口结构变动、文化价值观念转变、社会结构转型等会对养老保险资源配置、制度安排与演进、路径选择等的影响作用也十分显著。养老保险制度公平价值目标能否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与社会文化互动的结果。在这一背景下,本文借用社会影响评价理论框架对我国目前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状况进行了研究,主要目的在于:从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及结果公平的角度出发全面评价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状况,分析养老保险制度公平性目标与社会文化的互适性,判断制度利益相关者群体的利益受损(或受益)状况,预测养老保险制度潜在的社会风险,进而提出提高制度合理性及有效性的措施。 本文提出,我国当前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典型的城乡分割、区域分割及人群分割等特征,制度的碎片化趋势比较明显,制度公平性明显欠缺。从建国初期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分别构建起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及新型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等四种正式制度形式,上述制度在筹资模式、覆盖率状况、缴费标准、运营管理、待遇状况等方面存在着较大的公平性差距,不仅制度间的代内再分配功能很弱,而且代际间再分配功能也较差,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不同利益相关者群体间养老保险缴费与待遇不均衡,城乡间社会生产要素及社会成员流动受阻,导致不同社会阶层间养老保险差距进一步扩大,对社会结构的离散及分割作用日益显现;(2)养老保险制度条块分割严重,区域间差距比较明显,社会风险互济及统筹性差,不同区域间养老金缴费率与替代率水平不一致、养老保险待遇水平差别显著、企业及政府的养老负担不均,缺乏可转移性与衔接性,养老保险基金无法在地域间转移与调剂,全国统一有序的劳动力市场难以实现;(3)养老保险公众参与保障机制缺乏,弱势社会群体缺乏有效的利益表达渠道,不同职业群体间的制度覆盖状况差别十分显著,社会阶层间的良性互动缺失,和谐社会利益调节机制无法实现;(4)养老保险制度结构失衡,一些收入水平较高、具有稳定职业的社会人群,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及国有企业职工等受制度保障的程度比较高,反而收入水平较低、职业稳定性较差、养老风险较大的人群养老保险制度保障的程度较低,农民工及无职业人群甚至被排除在了制度之外。造成当前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缺失的原因包括体制内因素与体制外因素两个方面:体制内因素主要包括那些由于制度设计而产生的障碍性因素,如养老保险制度目标理念与社会发展水平的冲突,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与社会结构的不协调性,制度内部的群体分割等,体制外因素主要包括那些由于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而产生的影响性因素,如二元经济结构、二元户籍制度,家庭养老及土地养老的变迁等。 构建公平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长远目标。在当前,要实现养老保险公平目标,就必须保证养老保险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及结果公平。起点公平就是要在当前制度碎片化现象无法消除的背景下,按照“广覆盖、低水平、可持续、强制性”原则大力发展现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为各个社会阶层人群平等参与养老保险制度提供公平的机会。过程公平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规则的平等性方面,就是要按照“四统一”原则,即制度统一、标准统一、管理统一、资金调剂统一原则将分散化的制度整合为统一的制度,逐步实现各种制度间在筹资模式、缴费比例、管理制度、统筹层次、基金运营、待遇标准等方面的完全统一,使所有人群遵守相同的制度规则。结果公平主要体现在养老保险待遇方面,就是要保障所有社会群体都能够享受到基本均等化的养老保险与服务。只有在机会公平与过程公平都得以实现的前提下,结果公平才能够最终实现,养老保险才能从形式公平走向实质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