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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及物权效力,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均存在较大争议。本文结合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及我国现行法律,机动车物权应当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解析了机动车自交付时起转移和对《物权法》第24条登记对抗的整体解读。机动车登记不仅是车辆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管理措施,比如不办理登记将成为车辆上路行驶的障碍,而且这一行政登记行为最终会产生民法意义上的物权对抗力。机动车登记的公法性质为主,私法性质为辅的双重属性。只有经过登记的机动车物权变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的权利与登记权利人的权利发生冲突时,登记权利人的权利收到法律保护。未登记的机动车变动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文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概述。从物权变动的内涵入手,结合我国现阶段机动车交易现状,比较其他国家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分析了我国机动车物权变动的立法模式采用意思主义的对抗要件主义的立法例。第二部分是机动车登记理论分析及实践认识,界定机动车登记的双重属性、特点、功能,结合典型案例对我国机动车登记制度的历史沿革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是通过对《物权法》第24条的分析理解,诠释了登记对抗的内容及其效力,并结合机动车物权变动的两种不同情况,进一步分析了是否初始登记所产生的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