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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种利益群体逐渐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冲突也日渐明显,对于新的利益表达机制与途径的需求也日趋强烈。而商会,作为发挥组织协调机能,反应和代表各个利益群体的社会中间层也就因此而飞速发展。然而,我国的商会立法却远远落后于商会的发展。可以说商会制度供给的严重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商会发展的障碍之一,并由此产生了我国现行商会体系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因此,为了弥补制度供给不足这一缺陷,从而促进我国商会发展、商会积极作用的发挥,就有必要加强对商会立法的研究,对商会进行专门的立法规制。论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商会起源、商会的性质、商会社会角色与功能、商会与行业协会等基本问题,从而对商会之基本理论有了一个较为完整阐释。论文第二部分实证分析研究了现阶段我国商会与商会立法所存在的具体问题,并指明了我国未来商会立法的立法重点。论文第三部分首先论述了国外普遍存在大陆模式、英美模式、混合模式的商会立法模式,并对各个模式进行了利弊分析;其次论述了我国历史上存在的商会立法及其特点。论文第四部分在借鉴国外及我国历史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商会立法的时机、商会立法属自治立法还是国家立法、附属立法还是独立立法、立法层级、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具体分析,从而提出了我国商会立法应当遵循混合模式的商会法律体系,并重点构建了我国商会法的基本原则和商会法的主要条款;这一部分既是论文研究难点,也是论文的创新点。论文通过对我国商会立法及其模式选择的系统研究,以期能够为我国商会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一定的理论借鉴,能够为我国未来的商会立法提供一定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