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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听证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刚刚引入的立法制度,自2000年《立法法》明确规定“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以来,各地已纷纷制定立法听证规则,进行了多次听证实践,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然而,立法听证离规范化、制度化尚远,我们还需要在很多方面对这一起步不久的制度进行研究、论证和改进,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降低其功能上的局限性。本文从立法听证制度的基本问题入手,讨论了立法、听证和立法听证的概念,指出其理论基础在于:人民主权的原理;自然公正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法治原则。立法听证的公民权利基础在于公民的知情权与参政权。在这一部分,文章还讨论了立法听证的功能,认为其价值性功能是:一、可以扩大公民的参与,加强直接民主,弥补现代代议制民主的不足;二、可以平衡利益,促进公正;三、加大信息传播,实现透明的立法。其技术性功能在于:一、疏通民情、立法宣传;二、通过延揽专家、学者参与,从而有利于理性立法;三、有利于督促立法机关高效率地开展工作,加快立法进程。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和分析了在几个典型的西方法治发达国家,立法听证制度是如何发展的,现状如何,有哪些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经验;检视了立法听证在我国起步、发展的背景、法制依据及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在对外国立法听证制度的简述中,主要介绍了包括美国、德国、加拿大和日本四个国家的立法听证制度,并进行了总结,指出其各自的特色,也分析了它们的共性。在对我国立法听证的检视中,指出目前的主要问题是:立法听证的范围模糊;规则有待规范化、制度化;实践较少,离普及尚远;听证人及旁听人员较少,影响听证效果的发挥;缺乏观点交锋及陈述人辩论环节;有些地方听证会的内容仍比较宽泛,缺乏针对性等。在这一部分,笔者得出一个基本的看法:应当在制度化建设上走详细式依据、严格式过程的道路,这是在形式上求严的要求,只有这样,这一制度的形象方得以建立,而不至在随意的操作中走样,甚至失败;同时,在召集、参与、善后等实质的方面,我们又应当取务实的路径,兼采立法机关召集和公民要求的方式,同时注重利益的制衡和意见的听取,坚持听证报告对法案有限度的约束力。笔者还认为,公开对我国建立立法听证制度是至关重要的一个要求。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心所在,主要讨论我国立法听证制度的现状和发展取向。在本部分对具体制度的探讨中,文章首先分析了立法听证的范围,比较了各地的相关规定和有关的学说,指出应当增加听证范围规定上的强度,以利于立法听证的制度化。在对立法听证主体的讨论中,涉及对立法听证组织机构、听证主持人、听证人和书记员,听证陈述人、旁听人等的介绍,在对听证程序规则的讨论中,涉及听证的决定、准备、举行、善后等程序。在此过程中,文章特别关注了听证组织机构的职能分离,听证陈述人遴选和陈述人现场发言的问题,认为专门的听证组织机关更有利于立法听证制度的发展,而从程序上精心设计保证意见和观点的充分表达是必要的,也才能保证听证会的实际效果。本文还讨论了听证报告的效力,认为应区别不同形式的立法听证程序讨论其效力问题,而听证公开、发挥媒体的力量是保证听证对立法产生影响的有效方式。在文章的结语部分,笔者相信这一制度是适应我国当前的社会进程和立法体制的。在立法听证制度发展的初期,应当进一步明确立法听证的范围;在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中设立专门的听证组织机构;应当特别重视听证陈述人的遴选工作,重视工作的公开化、透明化,发挥媒体宣传、监督的力量;同时,应发挥专家、学者的力量,培育公众的民主意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