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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公司治理结构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因为建立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高效运行的前提。公司治理结构指的是现代公司制企业中协调企业利益相关者关系、保证企业正常运作,由所有者、决策者、经营者依法组成的企业制度安排。它涉及公司的机构设置及机构的运行规则。 德国德国公司的融资渠道以银行为主,上市公司较少,股票市场作为一种外部力量,对德国公司的控制作用不如英美公司重要。外部投资者对公司的干预仅限于公司财务失败清算期间。德国公司极为注重内部监控体系的完善。 德国公司的内部监控模式可以表示为:股东—监事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与董事会形成垂直的领导关系。监事会不仅是一个监督机构,还是一个决策机构,它负责重大经营决策和长期战略的制定,还负责聘任董事会人选和监督董事会的活动。董事会是执行监事会决议、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的执行机构,需要定期向监事会报告工作。德国从法律上规定,监事会和董事会成员不得兼任,这一点不同于美国和日本的模式。监事会成员并非全是股东,企业职工和产业工会的代表有权在公司监事会中占有一定席位并参与决策,监督已制定的维护职工利益的法规和劳资协议的执行情况,在职工福利方面与资方有对等的表决权,享有对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的知情权和质询权。职工通过向监事会委派代表参与对公司的管理和监督。 除拥有强有力的监事会外,共同参与决定制可以说是德国公司治理的另一大特色。共同参与决定制指的是国家通过专门的立法,通过一些制度和组织形式,使职工享有参与企业内部对生产过程和企业内部生活的领导和管理的权利。从本质上看,共同决定制是一种法定的劳动对资本、或者说人力资本对物质资本的制衡形式,与后来的人力资本理论和更后的知识经济浪潮不谋而合。共同决定制的理论基础是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传统公司治理理论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的目的不能仅限于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应该同时考虑企业其他参与人,包括职工、债权人、供应商、用户、所在社区以及经理人的利益。利益相关者理论对“股东是企业的所有者”这一传统观念提出挑战,认为职工、经营者、供应商和用户与股东一样,都对企业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都承担了风险,所不同的只是股东投入的是物质资本,而职工和经营者投入的是人力资本。随着现代资本市场的发展,股东变得分散而消极,且更容易在资本市场上“用脚投票”来转移风险,对企业承担的责任日益减少;相反,其他利益相关者,特别是经理人和职工与企业的利害关系更为密切,企业的倒闭意味着他们人力资本的损失,他们更关心企业的发展。因此,该理论认为,各利益相关者都应该成为企业的所有者,都应参与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