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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作为一种和谐的纠纷解决体制机制,凭借其自身的独特优势,在商事贸易领域化解矛盾,独树一帜。符合当代社会社会主义法制体系建设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整体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民间商事纠纷的平和解决和依法治国的重要实施,对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所确立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良好实施起着鼎力作用。但是,在我国仲裁实务工作过程中,仲裁并没有发挥出其民间性的自治优势,也没有充分发挥出仲裁机构的本质属性即:公平、公正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和仲裁机构自治性原则,同时又受到利益多元化的实践困境,致使仲裁机构在实务工作过程当中偏离其民间化的运行轨道。目前学术界对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发展方向问题的探讨各抒己见、存在分歧。我国仲裁机构目前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仲裁机构日常管理、组织人事和财政收支等层面过多地受到行政化因素的摄入,致使我国仲裁机构陷入行政化的发展路途。笔者认为改革之后的我国仲裁机构应当是真正通过说服仲裁各方当事人内心的方式来解决纠纷,让仲裁裁决的结果成为仲裁各方当事人自觉履行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使整个仲裁裁决过程严格秉承“以人为本、以和为贵、以理服人、以言行事”的独特法治理念贯穿始终,并充分发挥出仲裁解决纠纷机制的“和谐性、持久性和深厚性”特征。使我国的仲裁机构真正挥发出“公平公正、快捷高效、意思自治、独立自主和费用低廉”的民间化气息。本文在写作过程中首先对仲裁机构的民间化进行了全方位概述,从中解析了国际仲裁机构的民间性状况和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概况。接着又对我国仲裁机构的行政化运作现状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仲裁机构在实务运作层面所造成的行政化现状成因进行了多角度剖析。论文最后对我国仲裁机构民间化的改革思路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的深入构思,以便为我国仲裁机构早日脱离行政化因素的干扰,正真回归到民间化的道路上贡献力。全文系统地分别从学术理论界和仲裁实务界出发,从中深度挖掘和全面把握仲裁制度在国内国外的最新前进趋势。然后又从现行的立法规章和学术研究成果起步,对我国今后仲裁机构的改革方向、理论基础和可行性行了深入探讨。进而为完善我国现行仲裁裁决制度的不足和提出更具可行性的改革方案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