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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领域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逐渐形成并凸显的问题,在“三公”领域市场运行机制的每个环节中都存在腐败的风险。通过建立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可以将公权私用防范在先,最大程度地减少腐败带来的消极影响。作为一项反腐倡廉的新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推行需要加强相关的理论建设,为了分析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相关问题,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展开写作:第一部分,利益冲突的概念和内涵。利益冲突体现了国家公职人员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冲突的一种境况。公职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缺少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是利益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利益冲突会对公信力造成消极影响,会诱发腐败和激化社会矛盾。利益冲突本身并不是腐败,但却是腐败的潜在之源,因而,防止利益冲突在廉政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利益冲突的基本架构。利益冲突的主体要素是国家公职人员,功能要素是公职人员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冲突,客体要素是公共利益或者公共权力。公职人员扮演双重角色,其摈弃公共利益、选取个人利益的过程是利益冲突的过程要素。利益冲突的类型有三种,即交易型利益冲突、影响型利益冲突以及旋转型利益冲突。第三部分,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现状。解决反腐倡廉新问题的客观需要和相继颁布的防止利益冲突单行法规是防止利益冲突建设的背景。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经历了三个阶段的发展,即探索阶段、发展阶段和加速推进阶段。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新举措表现在规范离职公职人员从业行为、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的管理以及依纪依法查处和整治领导干部利用职务便利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此外,我国防止利益冲突的不足体现为内容比较分散、约束对象比较杂乱以及制度建构缺乏长期性和稳定性。第四部分,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成功实践。美国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内容包括财产申报、资产处理、回避制度以及离职后行为的限制。英国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包括利益登记制度、利益声明制度、经商核准制度以及禁当说客制度。日本通过三个层面的法律规范以及三个制度建立了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香港的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包括资产处理制度、利益冲突记录制度和申报制度。第五部分,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的对策。科学规范权力行使、提高从政道德水准以及严惩利益冲突行为是现阶段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的可行做法。此外,现阶段防止利益冲突制度建设要分四个层面进行,并且在伦理教育制度、财产申报制度以及利益处理制度方面实现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