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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定是司法审判实践中大量适用的审判方法,除了为数不多的规定在法律条文中的推定我们称之为法律推定之外,更多的是无法律规定,由法官依照经验法则进行逻辑推理得出推定事实的事实推定。由于适用主体水平的参差不齐及经验法则不一致,事实推定的适用缺乏稳定性。事实推定的适用与证明责任分配制度是否冲突,事实推定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应当如何适用等问题都有待讨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章笔者主要阐述了事实推定的一般理论。从事实推定的概念入手,笔者分析了事实推定的存在原因,一是从学理上分析,为什么事实推定可以适用于司法审判中;二是判断事实推定的适用给诉讼带来了的诉讼价值。第二章主要是事实推定在本土的实践现状。我国有关事实推定问题的法律规定相当匮乏,仅存在于司法解释当中。笔者以南京“彭宇案”为切入点,祥析了其中的事实推定问题。以“彭宇案”为例说明,匮乏的法律规定导致了事实推定在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事实推定的适用没有明确的标准,法官适用事实推定时利益无法保障等。第三章笔者分析了两大法系国家的事实推定。其中,英美法系将证明责任分为举证责任和说服责任。因事实推定的适用是否导致说服责任的转移不同,产生两大学说,赛叶的“爆泡理论”认为不转移说服责任和摩根的“转移说服责任说”其意不言而喻。前者的学说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为主导地位。大陆法系各自的规定也不尽相同,但大多都是对事实推定概念的概括性规定。除此之外,笔者还将陪审团制度单独分析,因为陪审团制度对事实推定的适用有无可比拟的促进作用。最后一章笔者提出了自己浅显的建议。笔者认为,事实推定适用的不稳定性主要源于经验法则的不稳定性。笔者建议将人元素化,即按照教育背景、家庭结构、宗教信仰、生活地域等等不同元素将人切割,分入不同的数据库。当需要事实推定时,按照当事人申请或法官依职权申请调研小组批准进行调研,选取与行为人元素相似度高的群体对行为人案发时的行为进行推定,进而按照调研结果中经验法则的准确率不同适用到已经等级化事实推定与证明标准的案件中去,保证法官利益的同时,稳定的适用事实推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