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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是当代中国法学理论的一个新领域。主要以文学文本为材料,来分析法律或是与法律相关的一些问题。虽然法律与文学这个交叉学科运用的材料是文学的、历史的,但这并不妨碍这个新兴研究领域的根本关切点是当下与现实的,其研究成果的一般性意义也是不容磨灭的。本文所用文本《歧路灯》是清代的一本世情小说,也是难得的世俗教育小说,该书整体成书于清代中期乾隆年间,作者在书中宣扬封建社会典型正统思想,从文学角度而言是《歧路灯》最大的弱点,但从法律角度而言恰恰是《歧路灯》最大价值所在。正因宣扬的思想为当时社会普遍认同的,它将描述重点放到社会生活、人情世态之上,以常见的“社会人”替代了原本的传奇英雄,并且作家所熟悉的带有乡土色彩的口语成为主要的文学语言,这一变化反映了明代中叶之后市民思想与市民文学的进一步发展,故而能作为研究当时法律生活情况提供更好的资料。故而能通过记录去还原当时社会法律运行的最原汁原味的状态。笔者采用忠实文本的研究方法,尽量地不用现代的法治理念掺杂进研究成果中。第二章,通过小说文本研究明代地方司法审判的主体及当事人的作为。其一,在以儒家思想为本位的传统中国文化中,官府审判活动的目的并非想要达到现代法学意义上的公平正义;其二,在州县官主持的审判活动中,司法权力的公正亦非其信仰或目的,反而更注重社会实用价值,司法审判活动在州县官眼中是苦恼的事情,结案是为达到平息社会矛盾、安定秩序、教化民众等目的;其三,官吏们于公于私都离不开钱财,吏治腐败似乎成为历朝历代无法避免的顽疾;其四,州县官在处理纷繁复杂的法律事务时严重依赖幕友和衙役书吏,给部属弄权谋私提供机会。民众方面,在“惧讼”和“好讼”间游离,因各种“讼累”而惧怕诉讼,又因希望冤抑得以抒发而不停地追求诉讼。另外,讼师在具体诉讼中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协助民众进行诉讼,一定程度上维护民众权利,但各种弊端也不少。第三章笔者通过小说文本对明代地方司法审判的一般程序进行了研究,发现明代地方司法审判程序一般包括案件认知与事实发现、证据辨别与法律找寻、调处息争与判决拟定。第四章笔者通过文本对明代民众的社会法律意识进行研究,发现和谐、无讼、因果报应等法律意识在普通民众的脑海中根深蒂固。通过研究,笔者发现,州县官及审判运作辅助人员是国法的主要代表者,公平合理的判决不是他们所急切想要得到的,他们更多的还是思考怎样借助手中权力得到更多私人回报。而且,双方讼诉者对于法律判决是否合理并不很在意,他们关注的是借助法律判决来获得精神或者物质层面上的好处。不管是国家官员,还是民间大众,对既合法又合理的法律判决并不特别看重,因此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法律一定会出现实然与应然层面的不相符,二者因为所处的位置与具体目的不一致,所以在审判机制运作中会产生冲突,但终究到最后会达成彼此一致的意见,这正体现了中国古代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特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