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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的现象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已经被广为研究,我国公司实践中同样存在公司僵局这种经济现象。面对公司僵局纷繁复杂的成因,我国吸取各国立法之经验,结合各家学者百家争鸣般的研究观点,立足于我国公司运行的实际情况,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突破以往的法律空白,对此进行了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二)则是对公司僵局司法救济措施之一强制解散制度的实务性规定。上述立法成果都是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长期努力的结果。笔者即以新《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二)为契机,对公司僵局及司法解散制度进行重新审视,在诸多学者研究的基础上,以新《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二)的规定为基础,把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中崭新的面目呈现出来。全文遵循提出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对有限责任公司僵局及其司法救济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详细深入地对我国司法强制解散制度进行阐述。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是公司僵局的一般理论。笔者从公司僵局概念的界定出发,介绍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以及我国学者对公司僵局的概念研究,并对公司僵局的分类、特征、深层次的制度成因和其对股东、公司、职工、债权人以及社会的不利因素进行了剖析,使大家对公司僵局在理论层面上有基本的认识。第二章是司法救济概论。本章介绍了“期待利益落空理论”、“权利救济理论”和“契约自由理论”三个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法理学理论,并借鉴了英、美、德、日公司僵局救济的主要渠道和主要措施,揭示了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制度价值,最后导出我国公司僵局司法救济的最新立法现状,即股东的赔偿请求权、退股权、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直接诉讼、司法强制解散四种解决公司僵局的救济措施。第三章是司法强制解散制度。通过介绍司法强制解散的定义,阐明司法强制解散具有“穷尽其他救济途径”和“利益平衡”的适用原则。重点研究我国司法强制解散制度的现状,即新《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简称司法解释(二)]的相应规定,深入分析强制解散法定事由规定的“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持股百分之十的股东提出”等条件的深刻含义,并对我国现行司法强制解散诉讼涉及的裁判规则,包括原告、被告、管辖、案由、清算、保全等方面进行了梳理。最后,对司法强制解散的替代性解决方案之一的退股权进行了适当说明,以期在重点研究强制解散救济措施的同时,引起大家对整个司法救济体系建设的思考,开阔大家的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