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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技术时代的伟大发明,但同时也存在诸多社会风险。人工智能技术带来新的创作方式,这些新的创作方式同时也影响着人类社会的秩序,尤其是对法律规范的挑战,其中,在著作权法、人格权、民事主体、侵权等问题上与现行法律规范存在较大冲突,甚至有可能正在颠覆传统法律认知,同时也体现出现行法律制度中的种种缺陷。就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问题来看,实践中已涉及该类创作物著作权侵权问题。目前的法律规定中并未明确人工智能创作物应当给予怎么样的著作权保护,也就自然无法解决实践中已经出现的该类创作物被侵权问题。本文立足于分析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认定问题,一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首先厘清人工智能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概念、特征及类型,在明确人工智能工作原理的基础上将人工智能分为弱人工智能与强人工智能两个阶段,将人工智能创作物分为初级创作物与高级创作物两类。第二章则对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认定中所涉及的两个主要问题进行阐述。其一,人工智能创作物是否构成作品,在这一问题上,当前法律规定与理论分析存在较大分歧,对作品独创性判断标准的认识是人工智能创作物构成作品的核心。其二,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并不明确,中外学者对于是否授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主体地位看法不相一致。第三章是对第一个问题的解释。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构成作品,因其符合作品的两个构成要件,即实质性构成要件与形式性构成要件,其中,实质性构成要件解释了对于作品独创性的理解,形式性构成要件则从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表达、内容与可复制性三个方面论述其构成作品的理由。第四章则是对第二个问题的回应,笔者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著作权归属于其所有者。首先分析当前著作权法上对于权利归属的原则及不足,进而得出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归属于其所有者为最佳选择,以此来反驳目前理论上对于上述涉及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其他主体,即投资者、设计者和使用者的设想。投资者、设计者和使用者虽然不能被授予人工智能创作物著作权,但他们与人工智能创作物联系紧密,考虑这三类主体的制度安排十分必要,则本文结尾主要站在所有者与这三类主体的关系上,探讨对于这三类主体的具体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