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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属于检察机关主管的渎职犯罪案件类型,是1997年刑法增加的罪名。它的设立,扩大了对渎职犯罪惩治的范围,有效的减少了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所以使得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于本罪的争议颇多。本文以此为题,分析和论述了滥用职权罪的一些相关问题,力争对本罪的研究和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尽一点绵薄之力。本文由下列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首先介绍了滥用职权罪的社会危害性,并回顾和评析了我国历史上滥用职权罪的发展历程,然后对滥用职权罪的定义和分类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最后介绍了国外的相关立法规定。第二部分具体分析了滥用职权罪的几个疑难问题。首先是滥用职权罪的主体范围问题。通过对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的分析,了解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的基本范围,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主体范围的不足之处。本文认为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犯罪主体的界定过于狭窄,需要通过立法对犯罪主体范围进行适当的调整。其次是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问题。本文通过对滥用职权罪的罪过形式争议,如故意说、过失说和并存说进行分析,发现其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再次是滥用职权罪行为特点。我国刑法对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界定模糊不清,本文通过分析认为滥用职权罪的犯罪行为应该包括不作为状态,否则会对司法实践带来不便。第四是滥用职权罪的情节问题。本文阐述了对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的几种不同理解,并分别剖析了各自的合理与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最后是滥用职权罪的形态问题。本文分析了滥用职权罪中的共同犯罪形态,并深刻探讨一罪与数罪如何协调的问题。第三部分是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和立法完善。首先指出了滥用职权罪的立法缺陷主要存在于法律条文的规定不够合理,滥用职权罪罪状不明,对犯罪主体的界定也比较狭窄。另外,我国刑法对于滥用职权罪法定刑的规定也不够科学。其次是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法完善。建议主要从本罪的结构体系、犯罪罪状和法定刑几个方面进行完善,把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在立法上进行区分,进一步明确滥用职权罪的特征,增加“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作为其构成要件,并增设资格刑和罚金刑。第四部分:结语。对论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