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产品责任是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于因其生产或销售有缺陷产品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其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确立的终极目标是给缺陷产品的受害人以有效的法律救济,并进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因此,有关产品责任的损害赔偿问题是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然而由于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特殊性,以及各国产品责任法对损害赔偿范围规定的不一致,到底责任主体应在什么情况下、什么范围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在多大范围内提出索赔,始终是各国理论界及实务界争议较大并致力解决的问题之一。为此,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美国和欧盟及其代表性国家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进行研究,并在此基础上,逐一反观我国产品责任制度的不足之处,并努力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完善我国产品责任立法有所裨益。论文结构如下:第一章:产品责任立法模式。我国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将产品责任作为一种特殊侵权行为规定在《侵权责任法》中,使产品责任制度自成一体,以彰显其重要地位。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外几种主要的产品责任立法模式,然后总结了我国产品责任立法进程,从只有一条规定的《民法通则》,到“四不像”的《产品质量法》,再到现在的《侵权责任法》,我们的产品责任立法之路一步一步走入正轨。《侵权责任法》中产品责任究竟如何定位也是本章所要讨论的主要问题。第二章:产品责任归责要素判断。产品是构筑产品责任的基础,缺陷是承担产品责任的原因,本章通过对美国、欧盟与我国产品责任立法中产品的概念、范围及产品缺陷认定标准的研究,对如何确定我国产品责任法律中的产品和缺陷提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第三章: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这一部分是各国产品责任立法中分歧较大的问题,其中又属精神损害赔偿和惩罚性赔偿争议最大,再加上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惩罚性赔偿在侵权法领域也是首次规定,因此本章专门分两节对这两个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第四章:产品责任主体。产品责任主体分为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我国法律对产品责任主体的规定很不明确,权利主体用“他人”一词表述,义务主体虽然明确为生产者和销售者,但没有对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含义和范围作具体界定,这对于保护缺陷产品的受害者是很不利的。对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究竟是何种责任关系,我国法律界也有诸多争论,本文笔者倾向于不真正连带责任关系。本文主要以美国和欧盟的产品责任法为研究对象,希望能够借鉴他们成熟的产品责任研究理论来完善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使我国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