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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一直以来都不承认不成文法源,不认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渊源,因而行政法基本原则也不被作为行政案件的裁判依据。这实际已不能适应目前的司法实践需要。如果运用历史分析和价值分析的方法对行政法基本原则从本质、地位、价值、样态、功能等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就会发现行政法基本原则既毫无疑问的应当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家族的一分子,同时也应当能够作为司法裁判的依据。对于一个年轻的、正在发展之中的部门法行政法而言,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弥补行政法律规则缺憾的较好方法。在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过程中,必须遵循“穷尽规则”和“充足论证”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行政法规则缺失、行政法规则涵盖过宽、行政法规则模糊、适用行政法规则的结果将会导致明显的不公正或行政法律规则相互冲突的情况出现时,原则才允许被适用。具体适用程序应包括四个步骤:1、证明出现了必须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情形。2、原则的识别。3、原则具体化。4、运用原则产生法律后果。从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适用情况现状看,行政法基本原则在适用上已经有所突破,但仍然存在诸多不足,所以,建立适用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引入机制和程序规则是很有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