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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11 月提请全国人大通过的《公务员法》草案对我国现行公务员的分类制度在立法上作了重大调整,具有新意,但对于公务员的政事分类问题仍然采取了回避的态度,草案沿用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做法,将公务员划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那么什么是公务员政事分类?公务员政事分类的起因是什么?公务员政事分类的制度价值何在?我国有无政事分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若有,我国又如何进行公务员政事分类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对这一系列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并逐一进行解答。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将只就行政机关系统内的公务员政事分类进行探讨和研究,至于党群机关、人大机关、司法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公务员分类管理以及公务员的职务分类、品位分类就不再展开阐述。文章主要分为四大部分:第一章阐述公务员政事分类问题的提出。文章通过对我国 2004 年提请通过的公务员法草案的解读,指出公务员政事分类问题在我国公务员制度改革中一直备受争议,同时介绍了我国目前政事分类制度的研究现状,最后,指出对公务员政事分类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第二章阐述公务员政事分类制度的内涵、缘起及其制度价值。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之一。文章首先清晰界定了公务员的概念及范围、政事分类制度内涵,以及与其密切相关的“两官分途”和“政治中立”内涵,为下文理论问题的阐述做好准备。接着文章主要论述政事分类制度的起因,指出公务员政事分类制度并非偶然现象,其制度背后隐藏着深刻的原因,主要包括:政治与行政分离理论的影响、代议民主制的内在要求、两党或多党轮流执政的政党体制的运行需要。在此基础上,文章进一步指出政事分类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当时西方各国政治经济的发展。最后,指出了,作为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原则和本质特征,政事分类有其内在的制度价值-通过政事分类,加强公务员管理的针对性,实现政务官管理的政治化、民主化和事务官管理的专业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