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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作为农业古国,一直存在许多以农业生产为生计的农民,他们占据我国人口的绝大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突飞猛进的发展,工业化和城镇化加剧,引发农村传统养老模式的弱化,威胁农村地区农民的老年生活,而作为农村社会保障核心体系的农村社会养老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因此,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将有利于我国解决困扰已久的“三农”问题,改善和提高我国农村人口的人权状况和生活水平,缓解因贫富差距拉大引起的社会矛盾,加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基于此,本文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属性以及法律关系为切入点,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属性和法律关系中的主客体、权利义务等方面着手,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而深入的分析。在此理论基础之上,笔者对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梳理,发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从重社会属性的“老农保”发展为之后的重经济属性的“新农保”再到现在的社会属性与经济属性平衡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通过对有关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分析,笔者发现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存在一系列的问题,较为突出的问题包括农村养老保障水平低、立法滞后、政府监管不力、法律条文操作性不强、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收益低等。对此,笔者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引入了国外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典型模式,试图从中提取可供借鉴的实践指导。利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笔者认为可通过以下几方面来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提高养老保障水平,突出养老保险法律制度的保障性;提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高农村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和参保率,有利于增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公平性;拓宽投资渠道以达到养老保险基金的增值保值;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农村低保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