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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全球性问题,我国也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如何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权益为全社会所关心。老年监护制度是为意思能力耗弱的老年人,在尊重其意志的基础上为其提供监护保护,保障其最佳利益的制度,它有着补充老年被监护意人思能力、维护老年弱势群体利益、维护交易安全的功能。我国并未完全建立老年监护制度,对老年人的监护保护仅限于对患有痴呆症的老年人,实施成年监护。而在因意思能力耗弱无法处理全部或部分自身事务的老年人中,痴呆症患者的比例较少,更多的是未患有痴呆症,但出现意思能力耗弱状态的老年人,他们需要监护制度提供帮助和保护,但在现行的监护制度下,无法得到。与成年监护中的精神障碍者相比,老年人本身有着特殊性,如意思能力的耗弱呈现逐渐演变的状态、同龄配偶为监护人的情况较少等,因此需要针对老年人的特殊性,结合我国的国情,建立老年监护制度,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保障,维护社会的稳定。本文通过四个章节,来讨论我国老年监护制度的建立:第一章介绍了老年监护的基本理论,分别从老年监护的涵义、特征、功能及我国构建老年监护的必要性来论述,是全文阐述的基础。笔者通过对监护制度的分类,展示老年监护在整个监护制度中的地位,以更好地阐释老年监护的涵义。在分析我国的人口状况、家庭结构以及老年被监护人的特殊性后,揭示我国建立老年监护制度的必要性。第二章则是比较法研究,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在老龄化背景下对于监护制度的改革。主要介绍了英美法系的可持续性代理制度、公共监护制度,德国的照管制度,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及对法定监护制度的改革,为我国老年监护的构建提供了借鉴。第三章是阐述了我国现行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并对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如立法理念滞后、缺乏系统的监护监督制度等问题进行分析,现行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是构建老年监护的前车之鉴。第四章是对构建老年监护制度的探讨,是本文的落脚点。笔者提出我国的老年监护制度应当吸收“尊重自我决定权”和“维护生活正常化”的人权理念,将意思能力耗弱的老年人纳入监护对象的范围,采用意定监护或法定监护的方式,为无法处理全部或部分事务的老年人提供监护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