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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都在法律上设定若干制度以保护胎儿利益,但随着新生物技术和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社会政策的变化,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变得更加复杂。而我国对此立法却失之于简单,在实践中难以操作。笔者有感于这一现状,选择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作为学位论文,希望通过自己的研究,推动立法的完善,进而推动整个社会发展。鉴于我国已经有一些学者选取了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为角度来写这个问题的现状,笔者以胎儿的利益为选题的重点,分析了胎儿利益的具体范围以及利益实现的具体方式。本文导论旨在明确世界各国的相关立法状况及对本课题的研究意义,并对论文内容作一综述。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对与胎儿利益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本文正文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胎儿的民事地位分析。首先明确胎儿的法律涵义:法律保护的胎儿是指出生这一法律事实发生之前尚未露出母体,并且处于孕育中的生命体。另外将胎儿与人进行比较,认为未出生的胎儿是一个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而非法律上的人,并分析了胎儿与人的界限。其次对胎儿的民事法律地位进行界定,分析不同的学说,指出胎儿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这是解决胎儿利益保护问题的先决问题。最后,分别从法理和伦理学的角度指出胎儿虽然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却仍然有着法律应该加以保护的利益。第二部分,胎儿的利益保护范围分析。本部分先列举各国的立法例,对大陆法和英美法两个不同法系进行比较分析。然后对胎儿的具体利益进行界定,先从影响胎儿利益范围的因素说起,后根据我国的实际,构建了三个具体的应该受到保护的利益,即健康利益、身份利益、财产利益,其中财产利益又包括继承利益、受遗赠利益以及依契约受益的利益。第三部分,胎儿的利益保护实现分析。本部分首先论述了胎儿利益实现的基础—胎儿必须活着出生。然后对胎儿的利益实现途径进行分类解析,即对胎儿的健康利益和身份利益、财产利益的实现途径进行分析。最后,对胎儿利益实现的诉讼时效制度进行了相关的解释,以便于实践操作。结语:在总结全文的基础上,指出本文的写作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