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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最著名的代表,在法律和道德这一经典法哲学问题上,坚决区分“实然的法”和“应然的法”,主张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联系,与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德沃金围绕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展开了持久论战,兼收并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分析法学,为分析法学乃至整个西方法哲学都做出了持久和建设性的贡献。哈特的法律思想伴随论战而发展和成熟,集众家之长,博大精深,独树一帜。他的代表作——《法律的概念》被誉为“二十世纪经典法哲学著作”。可以说,哈特的法律思想汇聚了现代西方法哲学思想之精粹,称二十世纪的西方法哲学为“哈特时代”当不为过。为深入研究哈特的法律思想,本文拟从以下四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以历史为角度,剖析了哈特分析实证法学思想产生的源与流。哈特在继承休谟、霍布斯、洛克、边沁等人思想的基础上,以批判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为始基,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分析了规则与习惯、法律义务和道德义务的基本概念,建构了以承认规则为基石的庞大规则法律模式体系。 第二部分:哈特与德沃金就法律和道德关系展开了论战。这次论战以二十世纪的纽伦堡审判为契机,以自然法学的复兴和分析实证法学的兴盛为背景。哈特以规则说为基础,严厉批评了形式主义和规则怀疑主义两种极端的规则模式,提出了法律的解释原则是“意思中心”和“开放结构”规则形式的结合;德沃金坚决反对哈特的理论,认为法律是由规则、原则和政策构成的法律模式体系,论述了他的阐释性的完整性的法律解释理论。 第三部分:笔者在研究论战的基础上,对哈特的法律思想作了评析。哈特提出了著名的“最低限度内容的自然法”命题,标志着向自然法学的重大让步;“内在观点”的思想完成了向社会学法学的最初沟通,德沃金正是沿着并超越了哈特的范式研究,提出了“内在参与者”的观点;而哈特精于分析,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领域,完成了二十世纪法学研究的语言学转向,开拓了法哲学研究的新境界。 第四部分:哈特和德沃金的论战对东西方法哲学产生了深远影响,是西方自然法学、分析实证法学和社会学法学三足鼎立局面形成的诱因,又是后现代法学发萌的契机;对中国的法哲学及其指导下的法治建设具有重大的启示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