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统筹视域中的农地使用权入股法律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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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农村土地使用权可通过转包、互换、出租和股份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流转。然而在理论界、政界和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允许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并同时防止农民失去土地,还存在着极大的争议。而早在十七届三中全会召开之前,国家已经作出了统筹城乡发展的战略部署,一些地方进行了农地使用权入股的积极探索。2006年12月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2007年6月重庆市工商局出台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而《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更是允许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并经批准为建设用地的集体土地进入市场,方式可以是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本文以农地入股作为研究对象,希望通过法学、法社会学和法经济学的原理,并结合三地农村的具体实践分析其现状及优劣,阐述农地入股的制度蝶变及愿景。并进而分析农地入股引起的农民利益、企业治理及第三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以及解决该矛盾的制度构想。文章的架构和主要内容:第一部分:导论。主要是问题的提出与文献综述。农地使用权入股制度可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农村目前的农地矛盾;使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农业生产规模化、产业化、专业化经营;使农村有限的土地资源得到充分、有效地利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第二部分:农地使用权入股的内涵、动因、利弊及多维理论原点。这是论文的出发点。农地入股是指农户以承包的土地作为股份投入到以土地股份为主的合作组织或者有限公司里,对土地经营实行规模化运作,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增值效益。其动因主要包括:均田制的生态困局(土地碎片化);行政合约的失范(合约波动性);现实的困顿(土地抛荒严重)。利弊主要阐述其作为新型土地流转方式的潜在的资本效应;凸显的正外部效应;现实的增收效应;加速产业化效应。以及其可能让农民失去土地;缺少土地流转的合理价格发现机制等弊端。农地入股的多维理论原点,主要从法学、法经济学、法社会学等维度对其制度变迁本身进行剖析。第三部分:农地入股的有关法律规定梳理。主要是从宪法和相关法律规定演变的历史脉络中,剖析农地入股的制度瓶颈。农地制度是在发展中与时俱进的,世界上从没有一成不变的制度。“三农”问题来自土地,根治“三农”问题的灵丹妙药也只能来自土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耦合的制度革命。我们应根据现在制度的环境变化、资源约束条件,导出农地制度变迁的方向。当前,川、渝、粤等地进行的以“农地入股”为主要模式的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就是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流转运行绩效的制度变革。第四部分:农地入股的三种形式:四川温江、重庆长寿、广东南海入股案例分析。主要以三地实践为依托,阐述了契约型股份合作、登记的农民股份制专业合作社和农地使用权入股有限责任公司改革的优势和成效,风险和偏失以及制度的重整与完善。系统地剖析了农地入股不同改革方式的现状态势和发展远景,并进行了探索性的分析思考。第五部分:农地使用权与入股制度的衔接:如何避免农民失去土地?这是论文的核心,主要从农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破产过程中的内容界定和确权颁证,明晰农地入股产权的内涵和边界入手,为解决农地入股改革中最关键、最紧迫的问题提供理论思考和可选择的创新路径。第六部分:农地使用权入股的配套制度条件。主要以城乡统筹为视域,提出了建构渐进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强制农业保险,保障入股农民的利益;农地入股过程中的政府角色定位;统筹乡村规划,搞好农地整理;建立国家农村发展风险基金,拓展融资渠道等五个方面建议献言,充满了对农地入股制度创新的憧憬和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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