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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所共同关注的话题。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展开,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作为此项改革的要求之一,引起了理论研究领域和司法实务领域更高的关注。2012年刑诉法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纵观这几年的实施情况,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仍比较严峻,仍然普遍存在着出庭率不高的情况,其中问题值得我们继续深入探讨研究。本文主要通过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现状进行分析,进而对出庭作证不利现状的原因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方法及建议。本文的写作重心在于怎样创造条件使证人、鉴定人顺利走进法庭并形成司法习惯,而庭审中各方对证人、鉴定人询问程序的规制不在本文的研究范围之内。本文第一章主要以S省司法实践为例分析新刑诉法实施后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现状及价值。首先对收集到的S省四地两级法院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数量进行对比分析,接着又对S省二十六件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典型案例从出庭方式、出庭理由、证人身份、案件类型等方面进行类型化对比研究,利用图表对证人、鉴定人出庭的现状做了直观的说明。最后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庭审结构的优化和保障被告人对质权方面结合实务案例肯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的价值。本文第二章主要对我国证人、鉴定人出庭不利现状的影响因素进行了分析。该章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立法方面进行分析,刑诉法对拒绝出庭证人书面证人证言和鉴定人鉴定意见效力处理上不一致;证人、鉴定人的保护范围的狭窄和各机关保护职责的不明确;经济补助低,且对鉴定人的补助无规定;强制措施规定不够细化,致使该措施在实践中并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第二部分从司法实践中分析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影响因素。刑事诉讼中三机关普遍存在着“案多人少”的压力,加上我国证据移送规则的要求,导致书面证言广泛运用,审判机关过于依赖检察机关证据,法官对出庭证人发表的证言不信任等等异常现象。此外,由于刑诉法关于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法律规定配套措施不到位、不具体导致证人、鉴定人出庭困难。本文第三章主要从立法和司法机制上对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路径进行了探索。在立法上,笔者认为根据现状可以规定有限书面证词原则,对于拒绝出庭证人的书面证词予以排除;证人、鉴定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时间适当扩大,并且统一保护机关;在现有经济补助的基础上增加奖励措施,将社会鉴定人纳入补助范围,并对经济补助形成监督机制;将鉴定人纳入强制措施的对象之中,细化拒绝出庭人员的法律后果,并且探索视频技术在作证中的运用。在司法机制上,对三机关日常工作机制的优化进行探索;提出了直接言词原则的渐进式发展思路,以改变书面证词普遍使用的现状;加强法院对书面证据的限制和排除的决定作用,突出审判机关的权威,强调检察官客观义务的履行,扭转审判人员的偏见;加强对证人、鉴定人个人素质的调查和审查,综合分析影响出庭人员的主客观因素,改变法官不相信证人的局面等等,为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提供切实可行的立法建议和实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