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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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类型,在当代也是一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犯罪,它从根本上损害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政府在群众中的威信,是一个需要国家从各个层面都要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犯罪智能的提高,受贿犯罪呈现出了隐蔽性、多样性、复杂性等特点,为了适应这些新情况,更好地打击受贿犯罪,我国相关立法也不断修改,《刑法修正案(七)》就应运而生。本文的研究对象正是修正案新出台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笔者通过比较研究、案例分析等研究方法,系统讨论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笔者将文章分为四个部分,以下为整体框架:
   第一部分,首先归纳了本罪的概念,对其进行分类,接下来介绍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沿革,再通过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及国外相关立法的比较,进一步分析我国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第二部分,系统论述了此罪的基本构成要件,包括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四个方面。其中主体要件部分主要界定了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离职公职人员等五类主体;客体要件是各类国家机关、公共服务性单位的的正常工作秩序;主观要件是对收受财物的明知和决意、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明知和决意;客观要件包括行为人有收受财物的财物的行为、行为人有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受财财物的数额达到法定数额。
   第三部分,探讨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利益影响力受贿罪的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的认定、罪与非罪问题的界定、与其他相关罪名的界定,望能对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有所参考。
   第四部分为立法完善建议。出台本罪,对打击受贿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应看到它的不足之处。笔者在这部分将提出将“非财产性利益“纳入立法、将“请托人的行贿行为”纳入立法、“密切关系单位”纳入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的建议,希望能对进一步推动我国当前反腐败斗争有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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