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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标注公司将号码标注信息展示在其平台上,有利于被叫人及时知悉主叫人的身份,迅速识别恶意骚扰、电话营销等来电,对社会公众的信息财产安全以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功能是不言而喻的。目前市场上具有号码标注功能的软件平台公司很多,但是对电话号码作出标注是否具有合法正当性,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进行标注,在遭到错误标注后该如何救济等问题,没有相关法律规定,也缺乏统一的行业规范。被标注人电话号码遭到错误标注导致权益受损时,由于纠正程序复杂、维权成本较高,受害人常常要自担不利后果。从案例事实出发,整理分析此类案件存在的焦点问题,尝试从侵权法角度寻找救济途径。除前言外,文章正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先从有关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的三个典型案例着手,在对案件进行介绍分析后,指出此类案例争议焦点所在,提出问题:对电话号码作出错误标注信息的标注主体是否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在满足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情况下,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十分普遍,已经对社会产生了广泛的负面影响,但是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予以规制,也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在造成被标注人权益受损时,无法提供有效救济,因此亟需从侵权法上寻找解决路径。第二部分,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的基础理论。首先对电话号码的法律性质进行分析,提出电话号码具有双重属性,既能体现人格权益又具有经济价值。明确对电话号码作出正确的标注信息,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与用户自身权益的保护,具有合法正当性。其次,对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的概念进行界定,指出错误标注电话号码具有手段多样、传播范围广泛、多造成双重损害后果等特点。最后,对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中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一一梳理,为下文展开论述作铺垫。第三部分,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的侵权责任认定。首先由于被标注人的劣势地位,适用过错推定归责原则更能体现公平公正理念。然后以四要件为基础,分析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中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进行过错认定时,号码信息标注公司在主动标注时应当具有合理注意义务与信息审查义务,接到申诉时应当及时暂停标注,否则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号码信息标注用户若故意错误标注,其行为具有强烈可归责性。关于被标注人权益受损的后果,根据前文案例分别从名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三方面展开论述。涉及名誉侵权时,构成要件不应拘泥于损害事实,以第三人是否知悉该毁损性标注信息作为认定社会评价降低的标准。在名誉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三者存在交叉时,若构成名誉、隐私侵权,则依据该具体人格权的保护规则进行。反之,则将《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规定作为补充条款。最后介绍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造成损害时的侵权免责事由,在受害人同意、标注信息来源于权威渠道、不可抗力、强相关性的情况下,错误信息标注者可免责。第四部分,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的侵权责任承担。首先,分析侵权责任的主体以及责任承担形态。号码信息标注公司在其平台上自主标注时要承担单独责任。在号码信息标注用户故意对电话号码做出错误标注时,信息标注用户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对其侵权行为负责。由于网络用户匿名性的特点,信息标注公司应当对被标注人维权提供协助。在无法查找通过该平台作出标注的用户时,允许受害人向该标注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其次,号码信息标注公司就损害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包括未及时暂停标注以及申诉被拒绝两种情形。最后,对电话号码被错误标注的侵权责任承担方式进行简单梳理,进一步细化两种特殊形式,即通过号码信息标注公司的平台进行纠错,损害赔偿应当区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第五部分,对典型案例的回应。依据文章整体思路,对案例裁判中存在的问题作出简单回应。案例一中,原告可以从个人信息遭到不法利用、不当传播方面对其个人信息权益进行保护。但是被告可以在作出标注时该企业尚未注销或工商部门的相关信息尚未变更为由免责。案例三中,原告对信息标注主体认识错误,应当以作出标注信息的电话邦公司为被告,以个人信息权益受损为由提起诉讼,从而有效保障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