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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互联网的依赖性越来越强。生活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网络,大批商家在互联网上开疆扩土,B2C、C2C商业模式的发展,博客、论坛等言论空间的出现,也滋生许多网络侵权问题。但因互联网的虚拟性、无地域限制性等特性,导致确认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困难,侵权责任难以追究。故,利用互联网侵犯他人人格权、著作权等行为时有发生。侵权行为发生后,被侵权人因无法确定网络用户的真实身份而难以追责,正当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在此情况下,大量的被侵权人转而诉讼网络服务提供者,这即未追究到直接侵权人的责任,又加重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负担。为解决上述问题,我国于2010年7月颁布了《侵权责任法》其中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该条为被侵权人明确了发送通知维权的方式,同时确立了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相应措施终止侵权状态继续的法定义务,也就是“通知规则”。因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为框架性条款,导致在案例审判中对于网络侵权的认定标准、合格的通知应具备的要件、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责任承担的依据及范围等问题认定不一致,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出现。且在通知发送以后,是否允许网络用户发送反通知来保障合法权益,也无法达成统一。就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具体问题及案例进行研究,以求能为解决实际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本文中,笔者在研究部分司法案例的基础上,首先,明确了合格通知需以书面形式发出且主体应适格、内容应具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在其违反通知规则的情况下,应就损失扩大部分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次,分析了通知规则的不足,如未给予网络用户的抗辩的机会,可能会导致公众的言论自由受到侵犯。再次,为解决上述问题,维护网络用户的正当权益,引出了反通知规则。最后,笔者论述了反通知规则的特征及内容,及反通知发送被侵权人的必要性。互联网在人们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的稳定已成为整个社会稳定的重要部分。近年来,我国也颁布了多部相关的法律对互联网秩序进行维护。但在法律颁布后,其实施仍然是一个巨大的考验。而通知规则为约束网络服务提供商,督促其自觉维护网络秩序,产生了较大的作用。研究通知规则适用中面临的现实问题及反通知规则,对肃清互联网乱象有着较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