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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子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道出了人的能动性对法律实施的重要性。法院作为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官作为这道防线的守门员,法官必须要忠于法律,依法履行职责,但由于法律存在局限性、法律存在冲突和漏洞等固有缺陷决定了严格适用法律将可能产生不公正司法,为了真正实现社会正义、确保司法公正,法官自由裁量权必然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必然的,但由于法官存在个体差异性和权力具有天然扩张性,加上我国法院体制建设及权力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因素的存在,法官自由裁量权有可能被滥用,存在恣意和专断的风险,因而需要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文分三章进行,第一章是关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概述,本章通过对人们在法官是否应该享有自由裁量权上所持的不同态度的分析,提出法官应该享有自由裁量权;通过国内外学者对自由裁量权含义的不同看法对自由裁量权的内涵进行界定;通过对自由裁量权的特性进行阐析,进一步认识法官自由裁量权。第二章分析了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必要性及其在司法实践中潜在的消极后果,通过对克服法律局限性、协调法律价值冲突等作用的分析,突显了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价值,存在的必要性;通过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标准难统一、司法权有行政化、地方化倾向等问题的分析,阐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潜在问题。第三章是本文的重点,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本章分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从法官管理体制着手,通过法院管理体制在组织体系、经费保障体系、身份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改革来确保法官独立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部分从监督机制的健全进行规范,通过在规范人大监督权、完善新闻立法及加强公开审判制度等方面健全监督机制,使监督效用与裁量权的正当行使都得到保障;最后一部分则从法律方法的运用进行约束,通过阐述了法律方法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关系,分析法律方法对自由裁量权的约束作用及法律方法在我国司法实践的运用现状,提出通过强化法官法律方法的运用意识,促使法官自由裁量权合法规范、公正合理地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