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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全国各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先后在本区域内大力部署并推行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森林公安机关作为林业行政执法机关,被法律赋予了行政处罚的权力,当森林公安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时,必然会碰到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和控制。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森林公安行政处罚执法的裁量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具体裁量标准的问题。
本文是以合理制约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防止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滥用为思路展开有关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问题的思考。在本文中笔者从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基础理论入手,分析了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合理性、表现形式及存在的问题,引出了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法律控制方法之一--建立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近年来我国行政实践中短时间内出现了大量的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这些裁量基准在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这就要求必须构建规范化的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其中包括制定的基本原则、适格的制定主体和事实情节与裁量格次的合理划分。同时,建立规范化的森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离不开监督制度的完善,监督包括来自行业内部的行政监督、来自权力机关的立法监督和社会舆论的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