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的制度构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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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理于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解决方面有其独特优势,因此愈发为市场所认可。但市场份额激增的同时,纠纷频发,其原因主要是保理合同制度规范的不完善。已有相关规范散见于各层级政府工作报告、司法性文件、部门规章等,其缺点在于层级低、试点文件区域限制;而行业适用广泛的规则惯例也未上升为法律表达。当前,正在编撰的《民法典》草案中已经将保理合同纳入典型合,但草案三内容仍不完善,缺漏和冗杂并存,同时与有关的应收账款物权变动规则有衔接障碍。完善民法典内保理合同相关制度规范,对调整保理合同法律关系,保理市场健康发展,民法典的体系性均有重要意义。本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语,正文包含四部分:第一章,“保理合同及其法律结构”。保理在现代贸易结算中呈现越来越普遍的趋势,其优势在于可脱离抵押物进行融资,盘活公司僵化的应收账款。保理合同,其法律性质体现为“债权转让”,实质是转让应收账款,换取融资、债的管理及催收、风险承担等服务的协议。同时由于基础合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保理人享有对原债权人的债权,因此保理合同涉及三方当事人。且保理合同构成要件之一的“应收账款转让”实为债权行为,不以实际转让为合同有效要件。第二章,“保理合同的有名化”。金融商品的快速更新,保理合同已有规则因缺乏法律拟制,无法覆盖适用。为回应多方需求,需有更直接、细化的制度规范,因此保理合同需要有名化。合同有名化有不同路径,趁法典编纂纳入《民法典》或纳入专门的《金融法》。保理合同满足入典标准(即“重要且必要”)。因此,在《民法典》编纂中,通过对草案内容的扩充与完善,实现保理合同“入典”而有名化更加现实可行。第三章,“体系化视野下保理合同应收账款的规范设计”。保理合同制度的构建应当立根其“混合”合同的性质,紧贴其组成部分的相关规定。因此,作为债权的一类,对应收账款的债权变动相关规则设计,应当在《民法典(草案三)》债权变动部分作出适应性调整。以债权让与为主,对其成立要件进行分析,理顺债务人保护、对第三人之效力;以债权质押为补充,为有追索权保理适用搭建制度平台,同时在该部分完成对债权变动一般规则的整合。第四章,“民法典保理合同立法修改与完善”。在完善典内应收账款权利变动制度后,调整保理合同章内容应当注意:其一,法典体系前后衔接不能甚至矛盾的,删减如草案第765、768、769条;其二,对保理人资格、合同履行地拟定及暗保理的相关适用,应当增添;其三,对合同性质、将来债权囊括、追索权释明等需加以完善。本文可能创新在,对保理合同自身及涉及相关制度进行讨论,重新审视民法典应有之义,在不打散现有民法典草案体系的同时,梳理并调整应收账款物权变动规则,同时针对保理合同具体条文作大胆修改。本文不足体现在,笔者前期准备方向偏差;学术能力欠缺;讨论问题实效性强,资料、文献搜集困难等原因,对保理合同制度的理解还不够成熟,因此对其制度构造不管从框架还是内容来看稍显稚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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