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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新《预算法》开始在我国正式实施,这不仅标志着我国预算管理体系的进一步深化,也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管理这一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经过长达1年多的施行,新《预算法》在解决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方面已然起到了一定的成效,然而面对这一历史问题,即使是在新《预算法》的背景之下,债务问题依然层出不穷。因此,我国政府应当着重研究在新《预算法》背景之下的地方债务管理问题。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问题始于上世纪90年代,由于1994年颁布的旧《预算法》中禁止地方政府发行债券,而各级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弥补地方财力不足,纷纷采用其他手段进行举债融资,以获得经济建设资金。当前,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务总规模达到24万亿元,同比增长34%,体现出了规模大,增速快的基本特征,虽然债务总量基本可控,但局部地区已产生较为严重的债务风险,因此,长期积累的地方政府债务危机如果得不到化解,则势必会成为威胁到我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负面因素。本文基于新《预算法》的实施背景,结合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成果,从预算约束理论、政府债务风险管理理论与全口径预算管理理论出发,结合新《预算法》中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规模、管理、用途、收支方式以及配套制度的新要求,对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上涉及债务规模、或有债务、地方融资平台及债务监管方面的问题进行研究,并通过分析得出了地方政府财政收支责任不统一,法律与行政监管不完善,政府债务管理模式滞后是造成上述问题的三大原因,最后在此基础之上给出了一系列完善我国地方政府债务预算管理的对策选择。旨在加强我国当前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保障地方债务收支在形式上得到规范,在使用上做到科学,在管理上做到风险可控,在审查监督过程中做到透明,在相关追责上做到权责明确,以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