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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飞速发展带来网络文学的繁荣,作品的虚拟角色得以在市场上吸引大量消费者消费,巨大的商业利益驱使侵权使用者利用虚拟角色获得不正当利益,侵害着角色持有者的利益,而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虚拟角色的保护是缺失的。文学作品的保护相对比较严密而虚拟角色在法律中处于界定模糊的状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许多作品中虚拟角色比较多,虚拟角色受市场影响大,遭受侵权的时间也不确定,如果全部注册为商标所需成本作者根本没有能力承担。对虚拟角色侵权使用就是在抢夺合法拥有者的交易机会,为规制这种侵权行为就要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矛盾就在于作者作为交易者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对象。在通过比照WIPO与美日两国关于虚拟角色的法律规定后,可以得知虚拟角色的保护落脚点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现行的知识产权法相关规定不需要改变,只需要扩大司法解释或简化程序就可以比较有效的维护虚拟角色持有者的利益,对于保护不到的部分可以引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能实现比较全面的保护。在司法上利用案例指导制度可以很大程度规避相同案情在不同地域的不同判决,能有效维护法律的公正性。再通过建立专业律师法务平台对虚拟角色的保护进行社会方面的支持。在对待虚拟角色的保护上只有借助多方面的力量才能有效应对各种复杂的侵权手段,实现对网络文学作品虚拟角色的全面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