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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的学者就致力于研究法律解释学,相关的学术成果不断面世,然而有关裁判解释的论述却甚少。尽管我国传统理论以及法律规定否认法官裁判解释权的存在,但现实中,只要法官运用法律裁判案件,法官的裁判解释就必然存在,因为每一个案件的裁判都蕴含着法官的理解、价值判断和实践理性,这也是法律赋予法官审判权的意义所在。实践也证明,在法的适用过程中的,大量的法律解释活动都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进行的,所有案件的解决都是主审法官进行裁判解释的结果,因此裁判解释最具有实用性和广泛性。然而,裁判解释作为法律解释的重中之重,却很少引起学者们的关注。传统理论也大多将法律解释主要划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即使有学者注意到法官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也是仅仅将其局限在司法解释的视野内泛泛而谈,缺乏具体的论述和研究,有关裁判解释体系的构建更是无从谈起。为此,本文旨在弥补对裁判解释这一理论问题研究的不足,首先从裁判解释的概念、特征入手,将其与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等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以求解决长期以来学者们对裁判解释认识的模糊性;其次归纳总结了公报案例中法官裁判解释的基本形态,即法官常用的几种裁判案件的民法解释方法,如文义解释方法、对不确定概念和一般条款的价值补充、法律漏洞弥补以及利益衡量,并以2004年最高院公报案例中增加“裁判摘要”时起,到2008年五年来的公报合同案例为依据进行实证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公报案例裁判解释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