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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有国资委这样专门的国有财产管理机构,我国数量庞大的国有财产还是面临着财产流失、效益低下的困境,其症结在于行政管理权和所有权尚未完全分离,而职权分散和政出多门又使得国有财产管理制度改革收效甚微。依据克里斯特曼关于财产所有权的二分法,可以从国有财产的控制功能与收入功能角度出发,将国有财产区分为凸显控制功能的社会公共财产与凸显收入功能的国家私产,并进行分类管理的制度设计。社会公共财产是为公共利用和公共利益而存在的财产,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对它的处分都必须通过特定的程序才能使其加入到整个社会公共财产的流转之中,而国家私产是国家专有的可以自主处分的财产,不管是用于社会公益事业,还是用于商业投资,或者是将之出卖给个人,只要符合民法的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都是合法有效的。
社会公共财产基于控制权能属性的要求,其使用应当追求社会效益,确保每个公民最低限度的自由和自主。社会公共财产管理是基于公用目的的管理,应遵循公用目的不受侵犯、平等使用和行政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基本原则。社会公共财产不得转让、不得为私人设立民法上的物权、不因时效而取得且不得成为强制执行的标的。国家私产最大的特征就是经营性,进入市场流转的国家私产不能有任何特权,其主要效能为收入功能,因此国家私产在确保产业安全前提下应以收入最大化为营运宗旨。国家私产的管理应遵循国库利益最大化、政企分开和进入市场领域后受私法规范的基本原则。国家私产的无形性和排他性排除了其由公众直接使用的可能,因而通过货币增值来充实国库,有利于政府提供更好的公共产品。
社会公共财产和国家私产的根本服务目的都是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具有统一互补性。将国有财产分类管理不仅可以真正实现行政管理权与所有权分离和政企分开,达到社会公共财产的有效监管和国有资本的高效营运,而且对有效实现每个社会成员宪法平等权的意义更是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