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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当事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堡垒,诉讼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运行方式始终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高度重视。在民事诉讼实务中,适当的诉讼程序规则能够有效的保障诉讼公正,促进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变得复杂起来。原告多种多样的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形态各异的防御措施使民事诉讼的形式变得灵活,原被告之间,共同原告、共同被告之间均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需要通过有效的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资源的有限性决定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原则,这就要求人们必须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民事诉讼也不例外。根据法律经济学理论,诉讼应当尽可能的节约诉讼成本、及时有效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在民事诉讼的过程中,诉讼成本除了裁判机构和当事人的人力、物力与经济开支以外,还包括当事人的精神支出和耗费。以此为出发点,程序正义的目的不仅在于保障实体正义,还在于加强诉讼效率,防止在公力救济中耗费过多的社会成本。对效率的追求决定了现代民事诉讼规则的发展趋势,即在符合各方当事人间的公平的情况下,受理尽可能广泛的诉讼范围,大力鼓励对于请求、当事人和救济的合并。在现代民事诉讼中,合并程序是节约诉讼成本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它准许一方当事人针对其他当事人提出尽可能多的诉讼请求,高效率的利用司法系统资源,避免多当事人多请求的重复诉讼,以求同时解决尽可能多的司法事务。一般而言,民事诉讼合并制度分为当事人合并和请求合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立法中,当事人合并制度主要包括第三人诉讼、共同诉讼等,请求合并制度则有反诉程序。纵观我国的诉讼合并制度,所有的程序设计都是用于解决相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对于共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则缺乏相关的立法。在民事诉讼理论界,对合并制度的研究主要是停留在对现有制度所包含的合并类型的概念讨论与改革完善方面,对如何通过同一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共同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研究与探讨也仍然处于相对空白的阶段,因此,借鉴与探讨美国共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体系和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
在美国《联邦民事诉讼规则》中,规则13(g)所规定的交叉诉讼是一种在共同当事人之间提出的请求,该规则对交叉诉讼做出了这样的定义:“交叉诉讼是一方当事人对共同当事人提出的请求。这项请求应当以作为原诉或反诉标的的交易或事件而产生,或者涉及原诉标的的财产。”作为一种请求合并制度,它赋予法院审理与原诉标的具有足够关联性的共同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交叉诉讼的提出以共同诉讼的存在为前提,主要用于解决需要延期审理及复杂的案件,其目的与其他的合并制度一样,在于节省法院时间和避免重复诉讼,保护被告不受一系列诉讼的折磨。与我国现有的合并制度不同,交叉诉讼必须在共同当事人之间提出--主要是共同被告。该制度与反诉制度相辅相成,作为请求合并制度的两个方面,尽可能的促进迅速经济地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在合并政策上,对交叉诉讼的安排体现了现代民事诉讼程序所采取的开放态度,与反诉不同,交叉诉讼的设计完全是许容性的,共同诉讼人之间可以选择在本诉中是否提出与原诉具有逻辑关联性的任何请求。此外,交叉诉讼制度的设计也有利于消除法院裁判之间出现矛盾,维护法院裁判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是现代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所普遍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我国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与趋势。“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在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久拖不决,民事司法效率低下的情况非常严重,现有民事诉讼制度中的一些规定不仅不利于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还严重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我国的当事人合并制度和请求合并制度也存在着诸多漏洞与不足,不仅不利于合理平衡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还为审判实务工作带来混乱与不便,因此,完善民事司法制度、提高审判效率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所面临并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适当的“拿来主义”,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有助于缩短摸索的过程并减少失误的成本。交叉诉讼制度蕴含着丰富的诉讼价值,对于改善民事诉讼环境,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此,笔者选择民事交叉诉讼制度进行研究,结合我国民事诉讼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反思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现有的合并制度安排和立法实践,并对民事诉讼基础的法理和合并制度观念进行分析和阐述,探索新的诉讼合并制度,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交叉诉讼制度提出立法构想,以期引起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