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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产品的科技含量越来越高,在提高人们物质消费水平的同时,缺陷产品对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产品危险成为引发制造者、销售者和消费者之间矛盾的主要原因,产品责任法作为调整制造者、销售者与消费者间关系的法律,在现代社会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调节作用。美国被公认为是世界上对消费者保护最为完备的国家,自十九世纪末开始重视产品责任以来,历经上百年的发展积累了大量判例经验,创设了丰富的理论,其产品责任法为世界各国所广泛关注和学习。美国产品责任法将产品缺陷分为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三种类型,针对不同类型的产品责任,发展起来不同的规则。我国《产品质量法》也采用了该种分类,但是在立法和实践中,制造缺陷往往更受重视,而对警示缺陷的研究十分欠缺。消费者获知产品信息最主要的途径来源于产品警示,警示直接为消费者的使用行为提供指导,对保护消费者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而消费者对产品信息的知悉很大程度的依赖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所以提供合理性的产品警示已经成为现代产品责任法对制造商和销售商课加的一项法定义务。产品警示缺陷作为产品缺陷类型之一种,虽然后于制造缺陷发展,但仍有许多其特有的理论、规则产生,例如警示合理性的判断规则、后手的警示义务规则、警示缺陷责任的免责等等。我国《产品质量法》虽然明确规定制造者、销售者负有警示义务,然而对警示缺陷未有明确定义,涉及警示缺陷特别规则的法律规范也是少之又少,而且,我国《产品质量法》偏重于制造缺陷,将许多针对制造缺陷的规则作为统一规范同样适用于警示缺陷,往往在解决实际问题时会出现困扰。本文针对产品警示缺陷问题进行研究,一方面对相关定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等内容进行理论上的全面分析,另一方面通过结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相关法律规范的分析,发现我国立法上的若干明显不足,通过此次研究学习,对我国建立一部较为系统、全面的产品责任法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