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体系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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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是指政府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进行生产加工流通环节、市场准入等多个阶段的管理与监督,保障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从而保证食品市场的平稳运作。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不仅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我国食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还关系到政府和国家的形象。政府之所以要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管是基于保障人权是政府的职责、公共物品需要政府监管的规制、食品市场的外部性需要政府监管克服、信息不对称的缺陷需要政府监管弥补。分析我国食品安全政府监管体系的现状,建国以来我国的食品安全政府监管工作确实取得了一系列成就,不过也存在严重的不足,如法律法规不健全、监管体制混乱、责任体系不健全。国外食品安全政府监管模式分为两种:分散监管模式和集中监管模式。如美国、日本、澳大利亚采取的分散监管模式,加拿大、德国、爱尔兰采取的是集中监管模式。国外的监管模式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对我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体制提出可行性建议,包括在立法层面整合分散的法律资源和明确规定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行政主体地位;在执法层面进一步明确各监管部门的职能范围,同时要加强合作,建立部门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协查合作机制,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则要加大执法力度;司法层面主要是修正“十倍”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和落实刑事责任,健全官员问责制与建立长效考评机制,以便对相关主体真正起到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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