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公域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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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改变了人类生产生活的基本方式,逐步贯通政府、社会、公民之间的封闭疆域,推动了传统公域范畴的拓展、公域与私域的交融以及公域内部结构的变迁。虚拟与现实的交织、政府与社会的互动、社会群体的分化、网络化逻辑的转变、互联网生产关系的塑造、权力(权利)体系的重构等正从宏观和微观层面彰显互联网时代公域变迁的现实图景。受限于管理滞后、结构封闭、工具单一等内在缺陷,传统政府管理模式难以应对庞杂的互联网公域问题,催生了治理模式的兴起。而公域治理虽然能有效弥补政府管理的欠缺,为互联网公域发展释放充足的空间,但也面临着治理混乱、治理失败的潜在风险。行政法是关于公域治理的法,互联网公域的治理亦主要仰仗于行政法的调整,故推动行政法发展是回应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的法治需求,实现互联网公域治理法治化的必然选择。当前,面向于互联网公域治理理念的革新、治理结构的转型、治理方式的丰富、规则体系拓展等,行政法必须重新审视自身的价值功能,通过反思和完善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法规范体系、行政程序法、行政救济法各自存在的不足,推动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体系摒弃传统政府管理语境下的基本范式,朝着构建合作型行政法的方向迈进,促进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法定化、治理方式规范化、治理规范体系多元化、治理程序正当性、纠纷救济有效性,以探寻实现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与行政法治耦合共进、良性互动的具体路径。由此,遵循“互联网公域变迁——治理变革——行政法发展”的逻辑脉络,本文除导论部分以外,主要围绕四个部分展开:第一章主要系统性地提出互联网公域治理是行政法发展面临的时代课题。“公域”不是一个新兴的概念范畴和场域,其与“私域”关系随着政治体制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处于持续的变换调校中。通过对“公域”流变的考察,能够充分揭示和预判政府与社会的发展现状、现实趋向和内在关联;厘定政府与社会在公域发展中的功能定位;厘清公域与私域的界限及其互动关系。互联网已经覆盖政府、社会运行与私人生活的方方面面。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族群的生成、平台经济的发展等标志着互联网对公域的全面介入,推动着宏观层面的虚拟公域生成、公域范围的拓展与细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演变等以及微观层面的网络化逻辑转变、互联网生产关系生成、“权力—权利”关系重构等,实现互联网对公域的深度改造。互联网公共风险的频频发生暴露了传统政府管理模式难以应对互联网公域问题的困境。公共治理模式在互联网公域的嵌入,彰显了互联网发展理念与治理理念的内在契合,推动了多元协同、刚柔并济的互联网公域治理模式发展,有效弥补了政府管理模式之欠缺。互联网公域治理的实现需要充分发挥法治的保障和引领作用,其基本范畴有待行政法的确认和调整,其整体性变革要求推动行政法的不断发展。要以行政法发展确立互联网公域治理的价值理念、明确互联网公域治理结构等,推动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与行政法发展的耦合共进。第二章主要论述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的逻辑脉络和主要内涵,以及其对行政法发展的需求。通过对互联网公域发展涉及的公共政策、法律法规、行业规范、互联网企业(平台)管理规约等规范性文件以及与互联网公域治理主体、治理方式相关的数据资料进行统计分析和实证考察,能够清晰呈现出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的动态过程和发展趋势。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主要体现为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的统合、强化服务本位与效能意识、培育开放创新观念等治理理念的革新;单一的政府管理向多元合作治理发展、政府职能优化及权力结构调整、网络舆论监督与公民地位提升等治理结构转型;双向度、柔性化、智能化治理方式的应用、推广和普及等治理方式丰富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互联网软法规范与交往伦理规则的适用等治理规则的拓展。基于互联网公域治理与行政法的逻辑关系,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必然对行政法发展产生新需求,其呼唤重新审视行政法的价值功能,统筹“管理论”与“控权论”的辩证关系,立足于互联网公域多元主体平等合作、协商互动的治理格局,确立行政法的平衡功用,推进合作型行政法的构建。同时,要谋求行政法与网络伦理关系的协调,提倡行政法效能、创新意识的培育。第三章主要揭示行政法在应对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面临的困境。回应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对行政法发展提出的新要求,前提需要从中观和微观层面全面认识行政法发展面临的困境。传统以政府管理模式为背景,以控权理论为基础建构起来的行政法理论和制度体系与互联网公域治理的价值理念、运行机理相背离,难以对其形成有效调整。(1)互联网公域治理形塑了政府与互联网社会主体、网民等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治理结构,且随着“去中心化”“群体多元化”“场域分散化”等趋势发展,互联网社会主体在治理过程中实际行使着公权力,从而对行政主体范畴造成冲击。既有的行政组织法未能对政府与互联网社会公权力主体的功能分域及政府内部的职能配置、权责体系做出清晰的界分,对网民介入行政权力配置关系未给予应有的关注,更未能回应互联网营利主体行使公权力面临的正当性质疑。(2)互联网公域治理中,强制性行政行为的滥用和对比例原则的僭越,协商型行政行为尚未摆脱“中心——边缘”结构等都暴露了行政行为法对互联网公域多样性治理方式的调整缺位,缺乏对强制性行政行为行使的规制以及对协商型行政行为型式化内容和正当性基础的补强,且未能满足行政行为与互联网技术融合的规范需求。(3)行政法规范体系对互联网软法治理现象的疏漏,使行政法法源陷入局限性的境地,导致互联网治理实践中软法与硬法的关系模糊,功能定位界定不清以及互联网软法治理面临的诸多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4)互联网治理过程的交互性凸显了行政程序法规制的必要性,但现有的行政程序规则对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转向关注不足,难以实现对政府与社会协商互动过程的规范化调整。同时,其对“互联网+”行政行为方式的规制阙如及对系统性风险防控缺位也呼唤推动行政程序法的建构。(5)有限的行政救济难以应对互联网公域的多元化治理纠纷,揭示了行政救济法理论和制度面临的双重困境,行政救济渠道单一化、公私合作纠纷救济模糊性等问题亟待回应。第四章主要阐述回应互联网公域治理的法治需求,推动行政法发展的具体路径。立足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对行政法发展的需求,以及行政法回应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的困境,势必要突破传统行政法的理论框架,推动行政法摒弃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下以调整行政权力行使为核心的范式,朝着兼顾行政法律关系平衡的方向转型,以有效应对互联网公域治理实践。行政法要围绕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的内涵及进程对自身的价值功能、调整范围和调整方式予以重塑,以制度创新解决互联网公域治理面临的现实问题。就行政组织法而言,应当在完善行政主体范畴的基础上,从功能分域、职权配置法定化等方面对互联网多元化治理主体结构进行调整,并着力弥补互联网营利主体参与公域治理的正当性欠缺;就行政行为法而言,应当加强比例原则对强制性行政行为运用的规制和指引,推动协商型行政行为型式化发展以促进行为结构的平衡,并持续规范政府行政行为与互联网技术的融合;就行政法规范体系而言,应当直面互联网公域软法治理现象,以软法理论反思传统“法”的概念范畴,推动软法、硬法在互联网公域治理实践中的功能分工与衔接适用,以及着力破解互联网软法治理面临的问题;就行政程序法而言,应当立足治理过程的交互性,推动行政程序法价值功能的革新,关注行政法律关系的平衡转向与合作型程序制度构建,并加强“互联网+”行政行为方式与系统性风险防控所对应的程序法规制;就行政救济法而言,应当突破传统理论的桎梏,从破解互联网社会公权主体侵权救济难点、互联网公私合作协议纠纷的救济争议等方面促进互联网公域合作治理的救济制度完善;等等,以此实现互联网公域治理变革与行政法治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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