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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注的焦点是,在古代中国的实际法律生活中,官府和民众是如何对待与运用法律的?这是从法律接受角度提出的问题,而前人留下的诉讼艺术案例及相关资料,正是破解这一问题的活化石。
法律既是一门科学,又是一门艺术。法律科学是指作为行为规范的制度、创设和适用规范的技术以及对这些制度和技术予以理论省思和前瞻性探索的学理。法律艺术则是指在各种法律实践活动中,人们创造性地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的方式和方法。它是人类法律智慧的结晶和表现形态。
作为法律艺术重要组成部分的诉讼艺术(含审判艺术)就是指在各种诉讼实践活动中,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创造性地运用法律解决社会纷争的方式和方法。它具体包括诉讼技巧、诉讼策略和诉讼智慧三个层面。
诉讼艺术在许多较为发达的法律文化中都有所表现,但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表现得最为突出,发展得最为充分,实乃中国法律文化的一朵奇葩。它经历了先秦时期的奠基、秦汉魏晋时的初兴、隋唐宋元时的繁荣和明清时的成熟与衰落4个阶段,具体表现为诉前攻防策略、诉权启动艺术、案情声辩艺术、诉讼推进策略、案情侦勘艺术、听讼断狱艺术和判词表达艺术七大基本形态。
中国传统诉讼艺术是与中国文化中的和合精神和无讼理想,法、术、势理论和权变哲学,诗文传统和鬼神信仰等文化土壤,以及外法内儒和科举取士、律学制度和法官培养、幕友佐治和讼师助讼等相关的政治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分不开的,也是中华民族法律智慧的结晶。
然而,随着社会制度的多次巨大变迁,面对高度科学化的西方强势法律文化的冲击,中国传统诉讼艺术赖以生存与发展的土壤在不断流失,诉讼艺术的发展正面临着种种时代困境与文化困境。但这并不意味着传统诉讼艺术与现代法治是格格不入的。相反,传统诉讼艺术尽管有着种种局限与不足,但经过现代法治的规则过滤与程序导引,其不少因素完全可以融会成现代诉讼艺术。20世纪末以来全球范围内再度崛起的对实质正义的法治追求,为中国传统诉讼艺术的现代转换提供了难得的时代机遇。